债务人在未还清借款之前去世,债权人将债务人的继承人诉至法院,但是债务人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债务人的遗产,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法院审理后,认定债务人的继承人虽放弃了继承,但仍实际控制和管理债务人的遗产,因此应当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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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且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原告杨某诉称:涂某与汤某向原告借款合计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年利息15%。后汤某去世,已不能按时归还借款,现原告向汤某的继承人及涂某主张归还欠款。汤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涂某与汤某作为共同借款人,负有共同归还原告杨某借款的义务,但因汤某现已死亡,原告作为债权人起诉汤某的继承人,请求其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汤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权利,但仍实际控制、管理汤某的部分遗产,仍应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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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且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问题1:本案中汤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何能通过放弃继承遗产而不用承担对汤某债务的偿还责任?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本案中,汤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汤某的遗产,因此也不承担汤某的债务,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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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且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问题2:本案中汤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何是遗产的管理人?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不存在遗嘱执行人,虽然汤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但是实际控制和管理着汤某的遗产,因此应当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汤某的遗产。

问题3:汤某的法定继承人为何仍要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以汤某的遗产清偿对杨某的债务?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在本案中,虽然汤某的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但是不代表汤某对杨某的债务就因此消灭,汤某的遗产仍应当用来偿还杨某的债务,而汤某的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对用遗产偿还债务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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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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