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途中发现前有交警于是弃车而逃,

佯装散步返回途中被交警查出酒驾,

这样的操作可行吗?

到底是散步过程中饮酒还是酒驾?

来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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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23时15分左右,某交警大队夜查酒驾。谭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现前面可能查酒驾,于是驶入附近的加油站内停放,之后走出加油站。

大约半小时后,谭某返回加油站,现场执法的交警要求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谭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1mg/100ml,谭某在检测单上签名,对测试结果表示无异议。

经查,谭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2月4日被交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次日,交警大队采取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涉事车辆被交警拖移

谭某不服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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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本案中,谭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超过饮酒标准,构成再次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且谭某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次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车的违法行为。基于上述事实,某交警大队在执法现场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对谭某采取拖移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并无不当。谭某提出未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辩解意见,但无证据证明自己的饮酒行为系在散步途中发生,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对谭某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谭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酒驾使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并可使视力暂时受损,产生视觉障碍,严重危害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谭某提出未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某交警大队作出涉案拖移机动车行政强制措施,认定谭某存在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提供了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加油站监控视频、道路卡口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并且谭某在酒精测试结果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均签署无异议,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谭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某交警大队作出的涉案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施拖移机动车的程序并无不当。

法官再次提醒:酒驾成本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湘潭中院

作者:陈书经 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