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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法院微案例【2024】20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1993年10月,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24000元,并为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份,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2023年9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该笔借款。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涉案借条于1993年10月出具,至起诉之日已经接近30年,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曾经进行催要,且本案不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涉案借据已超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人们往往忽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债权也有一个20年的“最长保质期”。民间借贷领域,民法典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约定,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就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不过,胜诉权丧失,并不代表实体权利丧失,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仍然有权领受。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债务人又已超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者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可以拒绝。

本案中,案涉借条出具至起诉之日已近30年,原告未提供主张权利的证据,也未提供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的证据,故已超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于法有据,应依法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注意权利的“保质期”,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主张权利,则将承担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有理也可能变成没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供稿:董阳阳 编辑: 张茹

初审: 孙 心冉 复审:张振峰 终审: 李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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