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地主阶级是在社会具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之后才产生的,在中国古代,它不仅与铁制农具、养牛等社会生产力相适应,而且与土地私有制、个体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相联系。这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的历史现象。秦朝的地主阶级生活在一个特殊的时代,因此与其他时代的其他地主阶级相比,他们有许多独特的特点,特别是当时军功地主的兴起。

在奴隶制向封建主义过渡的长期过程中,地主阶级作为一个新兴阶级,需要创造尽可能多的政治条件来强化自身并使其制度化。封爵制度起源于春秋时期,在战国时期得到不同程度的实行,是商鞅变法确立的,是在地主中形成和培养军事成就的一种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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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秦代的赐爵制度

秦国创立军功制,目的是为统一战争服务的。由于其爵级层次众多,能够最广泛地激励大家发挥自己的力量,上自将相大臣,下至百姓士卒,都有立功受赏的机会。而获爵的标准,唯一的就是建有战功,赏赐则不尚虚荣,一概落实在土地税邑等的授予与官职地位的升迁上,他们或者成了地主,或者变为各级官吏,从而满足了广大将卒的共同欲愿。

秦代的地主阶级,最大的特点便是以军功地主为主,而军功地主的最大特点也即他们在整个秦代地主阶级中数量较多,所占比重较大。秦白商鞅变法以来,实行赐爵制度,培植了大批的军功地主。在社会形态更替时期,以土地赏赐给立功和有劳者,这与新兴地主阶级的需求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与封建经济体制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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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奴隶社会,奴隶主的需求着重在奴役人身,即希望获取更多的奴隶,在封建社会,地主的需求则主要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更多的土地是他们最大的希望。封建经济体制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商鞅提出“民不得无田”的理论观念,实际上正是封建经济的突出反映。

当时秦欲巩固封建制和统一全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帝国,就必须富国强兵。富国之道在于重农尽地利,强兵之道在于赏功劳赐土地。所以,秦国采取了赐爵制度,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他们首要的特点就是承认私有土地存在的事实。

《摇律》记载:“其近田恐普及马牛出食家者,县裔夫才兴有田其旁者,无贵双,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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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苑囿近处有私人的田,田主人有贵贱之分,川了多少之别,为了防止苑囿内的兽或马牛吃了私山上的庄稼,县贵夫应组织田主,以私田数量的多少为标准,课各田主出人筑土围子。

故秦自商鞅变法以来,除了部分人是通过其他途径,例如购买、继承、垦荒、巧取豪夺等获得土地外,大部分新上升为地主的人,获得土地的方法都是军功或劳绩,也即通过赐爵制度获得。

根据《商君书·境内篇》,立一等军功,可赐爵一级,获土地一百亩,住宅地九亩。另外,还能获得劳力一人,即获爵一级,便“一除庶子一人”。获爵越多,所获上地、劳力越多,也就成为地主阶级中的一员。当时战争频繁,立功者多,赐爵踢土地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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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的赐爵制度规定有高低爵之分,低爵者当然只能是中、小地主,甚至是自耕农。因为一些有爵者原无土地,或者原有上地不多,获爵一级也只受百亩土地,低爵者在有爵者中是多数,而爵位越高,人数越少,形成金字塔式的结构。军功地主在秦代整个地主阶级中占较大比重。

二、军功地主的特权

军功地主享受的各种特权颇多,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较同层次的非军功地主要高。两者之间,由于同是秦代地主阶级的组成部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有着许多相同之处,又由于所享受的特权不同,又存在着不少区别。在秦简中,军功地主与非军功地主的区别,反映在四个方面。

其一,选官优先权。秦的赐爵制度本来就具有爵与官合一的特点。不过,官有员而爵无员,做官者往往有爵,有爵者却不一定皆为官。秦简中出现的各有爵者,例无职称,虽不能就此断定他们都未担任官职,不过其中不少未曾担任,则是可以知道的。如《封诊式·胶妾》中的“某里公士甲”,便是“某里五大夫乙家吏”,而非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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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定法篇》记载:“商君之法日‘,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在这种候选人较多的情况下,任免官吏时,有爵者便比无爵者享有优先权。在任命官吏中的“佐”时,士伍只有壮年才能担任,新傅年轻者不行,但有爵者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特意指明的只限制士伍。在此,有爵与无爵显然便有区别了。不过,当时任佐、史一类低级官吏的人中,也了川午多无爵者,担任佐史的人,有爵者与无爵者皆有。

其二,摇役复除权。根据秦简所记载,秦官府向人民征收各种田租赋税和征发各种摇役。秦简中征发的摇役,标准很复杂,名堂也多,田租赋税和摇役,不仅一般人要负担,中、小地主也同样必须负担。但是,军功地主则享有一定的豁免权。秦的赐爵制度是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合一的制度,获爵者既蒙赐与土地、劳力,又有复除役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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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降免刑罚权。有爵与无爵犯同样罪而在处罚时有区别,有爵者可以爵赎已罪或亲戚、或为官府奴隶“隶臣妾”者,等等,在秦简中有许多反映。

其四,高爵者显要的社会地位。据《史记》卷《商君列传》,当时规定“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所占土地数量的多寡,以“尊卑爵秩等级”为准,可见有爵的军功地主,特别是高爵军功地主显要的社会地位。秦简《摇律》便将苑囿近处的田主以田的“少多”分作“贵贱。

秦简反映出这些人常常“匿户”、“匿田”,正是董仲舒所说“田连仟佰”,“撷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的“富者”、“豪民”。在统治机器中,他们占据重要地位,发挥巨大作用,控制着政权,是所谓“宦者显大夫”。可见高爵者有十分显要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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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军功地主和有爵无地者

秦代与军功地主并存的还有非军功地主,在秦简中也充分反映了出来,形成军功地主与非军功地主并存的特点。秦代存在许多非军功地主,他们与军功地主并存,组成秦的地主阶级。他们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尤其是在经济方面,如蓄奴、私有土地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人身安全受保护等。

秦代赐爵制度规定赏爵一级,赐给一百亩田和九亩住宅地,以次类推。获爵高者,或原有土地多者,或另有他途获得土地者,便进入地主行列,如果获爵者原无土地,或土地不多,爵级又低,便进入白耕农阶层。所以,秦代立有军功或因劳绩而获赏爵级者,并不一定都成为地主,而因多种因素仍是普通农民,甚至还可能受人役使。

《商君书·境内篇》记载:“高爵罢,无给有爵人隶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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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爵者,特别是其中低爵或罢爵者,可能被人所役使,他们的身份有可能是奴隶,只有高爵者罢爵后受法律保护,不为人隶仆。同时又说明立功劳受爵者常因各种原因罢爵,因而不能上升为军功地主。佐、史之类的小官吏也有私卒,傲高爵者或较高职位官吏的“家吏”、 “私吏”、“私卒”,证明有爵者并非都是地主。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不会太高。

秦代立功者若有以下四种原因,便不能成为军功地主一是归爵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二是“隶臣妾”立功而归公士爵免妻为“隶妾”者,三是“工隶臣”由于手工艺技术较好,官府作坊不可缺少此人,立功仍令为工者,四是有罪者,包括已获爵归爵以免刑和尚未受其赐及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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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秦代立有军功或劳绩者,不一定都能按赐爵制度的规定受爵级和土地,受了爵级者也并非都能成为地主,享受军功地主所能享受的政治、经济等特权。

结语

上述秦简所见秦代军功地主的特点,并非其全部特点,但仅此数项,也使我们认识秦代的阶级结构与阶级关系、秦代地主阶级的阶层构成与矛盾、土地所有制形式、社会经济状况等,有了可靠的依据。因而,对于秦简所见秦代军功地主的特点加于更深的研究,是有重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

[2]司马迁,《史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