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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韦薇,女,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历史地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讲师。

【摘 要】女土司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元明清土司制度的规定,土司制度允许女性担任土司,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因俗而治”指导思想推行的结果。本文通过梳理清代88位女土司权力交接的对象和方式,将其归纳为“还政于子”“女儿承袭”“传政媳婿”“族人承袭”4种方式。权力交接导致的结果有3种,分别是按例承袭、分袭降级及改土归流。为达到多民族国家大一统的目的,清廷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其指导思想除了“因俗而治”外,还把“胥从其俗”当成“因势而治”其中的一环,以确保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

【关 键 词】女土司;承袭制度;权力交接

【文章来源】全文刊载于《清史论丛》2023年第2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第147-160页。注释从略。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制度,在西南地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土司时期有一些女土司活跃在历史舞台上,她们卓而不凡的事迹脍炙人口。女土司甚至活跃在父权社会背景下的政治舞台上,叱咤风云。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呢?吴永章先生认为:“由于土司地区母权残余较重,故夫死妻袭者颇多。”刘凌等也认为:“西南地区母系氏族社会遗留较多,如‘产翁’、女子出嫁后‘不落夫家’等习俗,是造成女土司出现的原因。”按照彝文献的记载,其女祖先在农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传统原因,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女性较多地参与到家族、社会经济甚至政治生活中来,因此有人认为,西南地区出现众多女土司与这种“女劳男逸”的传统习俗相关,也有一定母系氏族残余等因素。李世愉等学者认为,这样的研判固然有一定合理性,然而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这些都不是女土司出现的根本原因。之所以会出现女土司,是土司承袭制度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土司承袭制度规定,土司病故,由嫡子嫡孙承袭,“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弟或其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 。这就从制度上为女性承袭土司提供了机会和法律依据。同时,土司承袭制度还规定:“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袭。未满十五岁者,督抚报部,将土官印信事务,令本族土舍护理,俟承袭之人年满十五岁,督抚题请承袭。”从土司承袭制度上可看到,政府对土司承袭的年龄做了明确规定,土司继承人未满15岁,允许土舍代行土司之职,这又为女性“垂帘听政”、主持政务创造了条件。文献中有时也称她们为“护理”“护印”,虽然名义上没有成为正式的土司,但实际上在行使土司之职责。这两点才是女土司出现的根本原因。

本文重点要探讨的是,女土司的职权又是如何承袭下去的呢?笔者根据清代西南民族地区地方志及《土官底薄》《清史稿》《清实录》等史料,统计出清代涉及女土司袭职问题的人数达到88人。其中包含了朝廷正式任命的女土司和具有代袭、护理性质的女土司。本文梳理女土司权力交接对象、方式与结果,从中一窥清代土司承袭制度在推行中的实际情况。

一、权力交接的对象与方式

清代的女性土司执政,其基本条件为:一是无子孙,二是子孙年幼。显然,她们的权力交接不可能像男土司那样,按袭替次序承袭。其承袭是不确定的,只能因时因人而定。根据清代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其概括为4种承袭方式:还政于子(孙)、传政媳婿、女儿承袭、族人承袭。

(一)还政于子(孙)

在女性土司权力交接的情况中,还政于子的,约占六成。康熙十一年(1672)规定:“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袭。未满十五岁者,督抚报部,将土官印信事务,令本族土舍护理,俟承袭之人年满十五岁,督抚题请承袭。”女性承袭土司之位,大多数带有护理和摄政性质,一般都是夫死子幼,未达到承袭年龄,故让妻子代儿子承袭。母代子职暂管衙署事务,行使土司职权,俟土司亲子到了承袭年岁,则由地方督抚题请承袭。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正月二十二日,四川总督岑春煊奏请准以八昌爵承袭建昌道盐源县属右所土千户,因原土千户八仁祥病故,而其子八昌爵未及岁,咨准以其妻八蓝氏暂时护理,现嫡长子八昌爵年已及岁,应准袭。

又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四川普济州长官司吉桂英因夫延桂殁,嫡子吉荣秋年甫二岁,未能承袭。以嫡妻吉桂英护理,乾隆五十年(1785),桂英年老请辞其职,以嫡子吉荣秋承袭。对此,《西昌县志》有明确记载:“国朝康熙四十九年,吉国佐投诚授职,颁给印信号纸。雍正十二年,国佐殁,以嫡子吉兴爵承袭。乾隆三十年,兴爵殁,以嫡子吉廷桂承袭。三十四年,廷桂殁,嫡子吉荣秋年甫二岁,未能承袭,以嫡妻吉桂英护理。五十年,桂英年老,辞退,以嫡子吉荣秋承袭,领有印信号纸,住牧普济州。”

再如《清世宗实录》所载,“明正宣慰司桑结系已故宣慰司蛇蜡喳吧之女,因无嫡派,向以其女护理在案。今桑结已故,其亲子系现任堇卜韩胡宣慰司坚参达结,请令其兼袭明正宣慰司”,就是属于还政于子的个案。

此外,还有传政于孙者。在彝族社会中,祖母的威望很大,承袭人在祖母的护佑和帮助下得以长大后顺利承袭土司职务。“北胜州土副同知左麟哥系祖嘉谟庶长亲男,例应承袭世职,因年方七岁,不合袭例。据族舍里老公举嫡祖母高氏抚幼,协理地方事务。嗣于雍正二年,左麟哥年满十七岁,蒙院司道府查取宗图册结,咨部具题,蒙吏部颁给号纸,随于雍正三年九月初七日,祗领承袭世职。于本年十月二十五日到任管理地方事务。”又如,乾隆九年(1744)四月,吏部议准两广总督马尔泰的奏疏:“广西罗白土县梁承烈子梁应干,应袭父职。因年未及岁,族内又无堪以协理之人,援照迁隆峝(峒)以汉员协理之例,请以江州州同张永昭暂行协理该土县事,以官男祖母李氏护印。”

清代土司承袭条例明文规定:“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弟或其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从清代女土司承袭问题上可看到,清代土司承袭既严格推行宗法制、区分嫡庶,又结合少数民族的习俗特点,准许弟或族人、妻女及妾等承袭。但总归还是要还政给嫡子嫡孙,这是在宗法制度背景下的第一选择,也是清朝充分考虑并尊重土司制度特殊性的具体体现。下表1是女土司还政于子(孙)的案例。

(二)传政媳婿

女土司传政给儿媳和女婿的,约占两成。儿媳、女婿承袭土司也是清政府根据土司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允许的土司承袭方式之一。例如,四川河东宣慰司历经四世均为女性袭职,前后经历了瞿沙爱、安凤英、安嗣裔和安玉枝四任女土司,其中安嗣裔是安凤英的儿媳妇。康熙三十九年(1700),安承爵殁,其妻瞿氏承袭,清廷正式颁发了印信号纸。雍正五年(1727),瞿氏缘事革职,印信号纸追缴。雍正六年(1728)奉旨,准授伊女安凤英长官司职衔并颁给印信号纸。凤英无子,养假子安嗣兴,娶儿媳安嗣裔,嗣兴殁,招赘河西土千总安瑞茂,生子武龄,娶安玉枝为妻,武龄之子正隆年幼,以武龄之妻玉枝护理。以下是关于四川河东宣慰司历经四世均为女性袭职的原文记载:

国朝顺治十六年,安太宁投诚,呈缴印信号纸。康熙三十九年,太宁子安承爵殁,妻瞿氏管辖,颁发印信号纸。雍正五年,瞿氏缘事革职,印信号纸追缴。次年奉旨,准授伊女安凤英长官司职衔。八年给印信号纸。凤英无子,抚安嗣兴为子,娶女安嗣裔。嗣兴没,改赘河西土千总安瑞茂,生子武龄,即安玉枝夫。历世均土妇袭职,住牧之地曰河东。其地东至阿吟哆三百七十里,交阿都长官司界,南至鱼水河一百三十里,交阿都副长官司界。

又如,云南维西康普纳西族女千总禾娘,系清前期维西叶枝、康普一带有名的土千总。禾娘之夫早逝,禾娘承袭夫职,统领夷众。雍正五年,维西改流建厅,禾娘率先归附,并捐纳钱粮建城。经云贵总督鄂尔泰奏准,封赏土千总世职。雍正十年(1732),禾娘已73岁,请准由儿媳禾志明承袭土千总职。按照当地特点,男子早夭虽不是造成女子承袭的根本原因,但确实是造成女子承袭的很重要的客观因素。

另外还有女婿承袭土司之职的情况,如道光三年(1823)十一月,已故贵州沙营长官司土妇沙安氏,即由其婿安荣诰袭职其职。

(沙)裕先传起龙,康煕十九年,带土兵三百,驻防盘江。起龙传天藩,天藩传天池,天池传天泗,天泗传画美,雍正十三年,带三司土兵四百,随征台拱,领沙营长宫司钤记一颗。画美阵亡,传再昌,再昌乏嗣,妻沙安氏承袭。沙安氏故,婿安荣诰承袭,管理一马地方十七大寨。

彝族社会母权遗留较多,其以母系血缘为纽带,时有“母总管”“女鬼主”等集社会政治、宗教于一身的原始民主。清朝以“胥从其俗”为指导方针,在尊重地方习俗,顺应了民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的管理与控制,故允许以女儿和女婿身份承袭土司职位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既坚持了承袭制度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适应当时当地特殊情况的灵活性。下表2是女土司传政媳婿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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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儿承袭

女性土司当政后,由嫡亲女儿承袭的,约占一成。土司身故后,若无嫡庶子,则嫡亲女儿亦可承袭土司一职。如康熙五十七年(1718),四川巡抚年羮尧奏称:“河西宣慰司故土官蛇蜡喳吧之土妇工喀病故,并无应袭之人,请将蛇蜡喳吧嫡女桑结承袭。”兵部复议:“应如所请。”得到皇帝的批准。再如,建昌河东宣慰司瞿氏于雍正五年因事革职,第二年又授她的女儿安凤英为长官司。“建昌河东长官司安凤英,因宣慰司瞿氏于雍正五年革职,至雍正六年奉旨,准授伊女安凤英长官司职衔,于雍正八年颁给印信一颗,号纸一张,管辖土百户三员。”

又如四川清溪县大田土司马溶身故,原准亲女神姊承袭,但因族人马泽争袭,行贿夺继,前官员受贿坐视不理,土民和邻境各土司亦不服,后亲女神姊承袭,众人诚服。清代档案中对此事有详细记载,见川陕总督庆复以及四川巡抚硕色、提督郑文焕在筹办曲曲乌善后事宜的奏折:

请承袭大田土司之职,以广继绝之隆恩也。各土司旧例,土官身亡无后,原准亲女承袭。大田土司止因松坪土司马泽捏造家谱,行贿夺继,致将土女暗地送往婆家,以遂其争袭之计。其奈蛮夷只重骨血,众心不甘,即邻境各土司亦不允服。前任督抚诸臣因念土司无知行贿,且受贿枉断之员已经身故,且乐于改土之虚名,遂尔将就了结。其实办理边情,断不宜如此隐默坐视。臣等本欲穷究,姑念土司马泽现已身故,免其深求。前经将启衅缘由据实陈明,今马溶有女承袭,前案已伸。凉山一带群夷欢欣慕义,无不感戴皇恩,仰恳圣慈。敕部准将土女神姊承袭父职,授为大田土司之处,恭候训示。臣纪山照例具疏题,请办理,至马溶遗产田土已被马泽父子变卖、花销者,实难悉为追求,致钉仇恨。其现在占管田土均应拨还,以资袭职土司地方用度。

乾隆六年(1741)三月,四川巡抚硕色、提督郑文焕上奏:

清溪县大田土司马溶故,无嗣,其堂弟曰纱,应袭。松坪土司马泽父子,并吞袭署,致夷众不服,构衅仇杀,现拨兵防缉。

得旨:

此等事,若稍处置不公,或被人欺,则未有不酿成大患者,汝等其慎之戒之。

由以上两条史料可以看出,地方官员对“应袭者”具有不同看法,川陕总督庆复的奏议认为,马溶女儿符合土司承袭的法律规定,为“应袭者”,但四川巡抚硕色、提督郑文焕却认为“应袭者”是其堂弟马纱,且达成共识的是应该妥善处理大田土司承袭一事,因为松坪土司马泽行贿当地流官冒袭,当时的督抚“隐默坐视”,“且乐于改土之虚名”,以致马溶遗产田土被马泽父子变卖,后因土民和邻境各土司不服,引起动乱。这说明其虽然取得了承袭土司职位的资格,但并非就能顺理成章地继承土司一职,这里面还存在诸多变数,此后马溶亲女神姊得以承袭。土司承袭是土司与朝廷不断进行政治博弈的结果。朝廷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取决于该土司在当地的影响力、地方官员上奏的内容、当时的形势需要以及中央的政策。准许女儿承袭,是“因俗而治”,也是“因势而治”。下表3为女儿袭职女土司的案例统计。

(四)族人袭职

女土司传政与族人数量较少,约占一成。

乾隆三十四年,四川沙马宣抚司殁,以妻安玉贞承袭,五十二年(1787)玉贞殁,无嗣,以堂侄安定国承袭。护理阿都副长官司都禄氏,由伊姑始祖母赊哵,于雍正六年剿抚凉山夷众,投诚有功,授阿都副长官司,颁给印信号纸。赊哵无子,抚内侄安玉桂为女。乾隆二十七年,赊哵殁,玉桂袭母职,无子,土舍头目谙以内侄都泰凝更名安绪凝承袭。因绪凝年幼,以阿都正司长官都建邦为兼护。乾隆三十六年(1771),安绪凝承袭。

此外,还有传政于养子、养女者。如阿都副长官司都禄氏赊哵无子,抚内侄安玉桂为女,乾隆二十七年,赊哵殁,玉桂袭职。

安玉桂亦无子,土舍头目请以内侄安绪宁承袭,安绪宁不能供职,以嫡子都显贵承袭,都显贵殁,伊妻都位加暂为兼护阿都副长官司,领有印信。

因养子养女造成争袭之事,时有发生,因而乾隆三十二年(1767)特别规定:“土官袭替定例,必分嫡次长庶,不得以亲爱过继为词。”即规定土司不得随意将某人过继为养子。清代对土司承袭制度的管理是极其严格的,权力一步步收拢回中央,清朝对土司的教化与控制得到进一步强化。下表4是部分族人承袭女土司之职的案例。

二、女土司权力交接的结果

由于女土司任职的情况特殊,因而她们的权力交接也与男土司有一些差别。其权力交接的结果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按例承袭

元明清土司制度中的核心就是“世袭其职”,女性承袭土司之职,是因为上一任土司绝嗣或后嗣尚幼。清朝对承袭年龄有明确的规定:“土官亲生之子,未满十五岁者,该督抚题明注册,将土司事务,委族人护理,俟其子长成,具题承袭。”此规定为女土司代袭或承袭土司职务提供了合法性。从88位清朝女土司承袭情况的统计来看,正常情况下,大部分女土司代袭或承袭了土司职务后,都在年迈或者过世后,传给儿子、女儿、媳妇和女婿,或者其他族人。从一定程度上讲,女性土司年迈病故之后,基本上是按例承袭的,这是清政府管控土司地区的有效手段,维护了土司政权的稳定,也维护了土司地区社会稳定。在按例承袭的基础上,清政府十分重视土司承袭的程序,设定了一系列项目繁多的承袭流程和操作严格的核查机制,《大清会典事例》载:“顺治初年定……其应承袭之人,由督抚具题,将该土官顶辈宗图、亲供、司府州邻印信各结及原敕印,亲身赴部,由部核明,方准承袭。”这体现了清政府通过土司承袭程序的实施与控制,强化中央政府对土司的管理,也体现了清政府先进的国家治理理念和较强的地方管理能力。

(二)分袭或土司降级留任

分袭制度起源于“众建土官”的思想,其核心在于土司子孙和庶支子弟,可以分袭土司职位,分管土司领地。这无形中消弱了土司的实力,减少了各地土司因争袭土司之职而引起纠纷与动乱,是清政府有效管控土司的方式与手段。清代土司分袭制度始创于雍正年间,光绪《大清会典事例》载:“雍正三年覆准,各处土司嫡长子孙承袭,其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俱许本土官申请督抚题给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降二等。如土官系知府,则所分者给通判衔;土官系通判,则所分者给县丞衔。其分管疆土,视本土官或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再有子孙可分者,分土如前例,授职再降一等。”土司分袭制度的实施,是清王朝限制土司权力的重要措施,为雍正年间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扫清障碍。为了削弱土司势力,清政府制定了土司子孙的分袭制度。清统治者已意识到要消除土司之患,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限制其势力的发展。雍正三年(1725),川陕总督岳钟琪奏疏言:“土司有外支循谨能治事者,许土官详督抚给职衔,分辖其地,多三之一,少五之一,使势相维、情相安。”

例如,四川河西宣慰司,雍正六年改土归流,将河西宣慰司印信呈缴,赏给土千总职衔,安祥茂无子,以弟安瑞茂袭职。嘉庆四年,瑞茂老,以其子安武龄承袭河西抚夷司,驻河西长村;以安玉枝承继河东长官司,驻西昌东街,后移安宁场族茂堡。把有实权的土司进行改土归流,同时又给予安抚,授给土千总等无具体实权的职务,更是清朝惯用的手段,土司被剥夺了权力,但又好像没被完全剥夺,就这样被改土归流,逐步失去了地方行政与控制的权力。

四川巡抚方显在乾隆五年(1740)曾谏言称,四川阿都土目禄氏和副土目赊哵管理,因为多年来恭顺勤劳,请借河东宣慰司瞿氏因事革职之际,因安凤英率兵征缴河东夷匪,授予瞿氏之女安凤英河东长官司,分别授予禄氏和赊哵阿都正副长官司。安凤英属于降级承袭。清朝中后期奖罚分明的态度,引导土司更加的恭顺,且令土司分袭领地,使土司间相互制衡,实力减弱,为下一步改土归流做足了铺垫。

(三)改土归流中女土司权力的移交问题

1.因争袭而改土归流

土司因为子孙争袭而被朝廷改土归流的案例,屡见不鲜。鄂尔泰曾向雍正皇帝建言,“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当“土官有故绝者,其亲属往往越序争袭,动萌杀机,彼此聚党,互相厮杀”。“土司常有多妻,嫡庶之争,为其乱源,又兼妇女可得承袭,为祸更大”。

曾任广西巡抚的杨锡绂也曾谏言:“土司病故,官男年未及岁,公举土舍代理,往往各怀私意,构衅多端,是以定有官母亦得护印之例,俾骨肉相依,保守基业,以杜争端,但各属土司有抚字土民,催征粮饷,以及稽查逃盗、防御地方之责。以一无知女流为之护印,安能办理地方事务,势必任由头目指使,以致遇事生风,狭制苛敛,扰累地方。若不立法制驭,无以惩奸顽而除弊害。”因而建议:“嗣后土官病故,官男年未及岁,该知府查明邻封土司有贤能之员及系官男至戚可以兼署者,详请兼署。或驻扎该土司地方之州同、州判、吏目、巡检等官,有贤能之员可以管理者,该知府查明详情管理。至于官母护印,仍于本族土舍中择其贤能公正者一人,令官族目民从公举报,送府验看得实,取具族目甘结,加具府结,移送通详,准其协办。凡一切催征稽查等事,委令代办,土目头人均听钤束,惟印信不令执掌,仍交官母收贮……如此,庶官母护印有协理之人,不致内外间隔,滋奸丛弊。”清代因为争夺土司职位而引发争斗和战乱的案例,比明朝少了许多,这和清朝日益完善及严苛的承袭制度分不开,从承袭的程序、对象、秩序,甚至护印等,都有了严格的、具体的、实操性强等特点,让土司家族渐无自主争袭的空间。这体现了清朝廷有恩威并施的行政手段,还体现了流土一体化的趋势。雍正帝一再强调,对西南各民族要“化其顽梗,期其善良”,使其“各遵王化”。

2.无继承人而改土归流

民国年间学者凌纯声论及土司之乱时说:“自古苗乱,起于土司;土司之乱,起于承袭。”指出了土司内乱大多是因承袭职权时发生的。方国瑜也认为:“由于土官乏嗣,其族中皆可继承,争执乃起。因无次序规定,故遇土官乏嗣,同室操戈。”为防止土司因争袭而造成地方动乱,清廷常以没有合法继承人为借口,废除土司而改土归流,这是清廷常用的一种策略。 如四川河西宣慰司安吉茂殁,无子,以妻岭氏护理,抚伊兄越蒿土司领安泰之子为子,更名安祥茂,后因无合适承袭者,改土归流,赏土千总职。清朝严格规定承袭的对象及秩序,在土司乏嗣的情况下,为朝廷争取了更多的话语权,具体承袭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在中央,因为无合法继承人而改土归流,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这体现了清朝土司制度同时具备了灵活性与权威性的特征。

又如四川黎州安抚司安抚使女土司马神姐无子,所以让土舍马文玉承袭,改百户,后又因为马文玉早卒,子马奇英承袭,道光十三年(1833)有附和松坪反叛之嫌,革去世袭,发遣甘肃省。因为无制度上所规定的承袭人,从安抚司安抚使改百户,进一步缩小了土司的权力,又不会造成偏远地区无人管理之状。清朝的改土归流过程,不可谓不高明。

三、从女土司袭职与权力移交看清朝对土司的治理

从清代女性土司的袭职,乃至其权力的移交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清政府对土司地区的治理是井而有序的,也是取得了明显效果的。

(一)严格承袭程序

土司权力承袭的方式及其合法性问题,是土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严格承袭程序,是进一步收拢权力的关键步骤。清代中央政府对土司的承袭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应袭人的资格、承袭次序、承袭程序等。同时有两项要求:一有土司的“宗支图册”及亲供,二有当地官员的查核和邻近土司的担保。此外,还有必须按“承袭期限”办理。这说明清代土司承袭制度更加完备而严格。

如顺治十六年(1659)贵州巡抚赵廷臣奏:“今后每遇岁终,土官各上其世系履历,及有无嗣子,开报布政司。三年当入觐,则预上其籍于部。其起送袭替时有争论奏扰者,按籍立办。”后来通过法律规定了承袭之例,即:“承袭之土官,嫡庶不得越序。无子,许弟袭;族无可袭者,或妻或婿;为夷众信服,亦许袭。”严格的袭替次序,使土司之妻、母只有在土司年幼时令各族信服时才能袭替,成为土司的可能性降低。康熙十一年(1672)诏准“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准承袭。未满十五岁者,督抚报部,将土官印信事务,令本族土舍护理,俟承袭之人年满十五,督抚题请承袭”;同年,康熙皇帝又诏令“如有子而年幼,或其族或其母能抚孤治事,由督抚拣委,至其子年及十五再令承袭”。一再表明清廷对土司承袭年龄的重视,并严格规定土司职权的承袭,必须在省级督抚官员的监督下进行。

(二)适时决断

一般而言,清廷往往不会在土司因为争袭开始的时候就及时介入,而是因势而动,适时决断。只要不引起地方动乱,不动摇中央的权益时,就采取模糊原则“冷处理”,等土司之间内耗殆尽,方坐收渔翁之利。例如,四川建昌镇总兵袁士弼奏:“大田土司承袭一案,从前文武办理马泽占继,行贿夺继。其奈蛮夷只重骨血,众心不甘,邻境各土司亦不允服。前任督抚诸臣因念土司无知行贿,且受贿枉断之员已经身故,且乐于改土之虚名,遂尔将就了结”。乾隆九年二月,川陕总督庆复就四川大田土司袭职纠纷案上奏:“曲曲乌夷人阿黑不听化导,皆又从前文武办理,马泽占继及改土一事先后不妥,以致已故土官马溶之妻子继没愚夷仇恨马泽所致。今一面拨兵驻札卡隘,以惕其心;一面令马溶之女前往化悔,擒献首凶阿黑,准其立功袭职。似可不烦兵力。”得旨:“览。一切事宜,慎重为之,不可贪功而肆杀戮,不可示弱以损国体。勉之。”

乾隆九年四月,川陕总督庆复又奏:“四川大田土司原管曲曲乌夷寨,先以各夷因旧土司马溶妻妾子侄被马泽夺袭致毙,怀疑报仇,误抢万工堰汉民,致烦兵力。今马溶之女神姐前往化导,宣示兵威,各寨投诚。其阿黑虽系年老头人,究因心恋旧土司,起见即万工堰滋事并未同行,今夫妻父子祈哀伏罪,情尚可原。其上年在场抢劫之犯业已毙命。且该地与县治远隔,仍令土女神姐承袭父职,一面饬令雅州府酌量情罪,照夷例完结。并委神姐查点户口,督同各寨头人酌议纳粮管束(得旨,览奏欣慰)。今马溶有女承袭,前案已伸。凉山一带群夷欢欣慕义,无不感戴皇恩,仰恳圣慈。敕部准将土女神姊承袭父职,授为大田土司之处,恭候训示。臣纪山照例具疏题,请办理,至马溶遗产田土已被马泽父子变卖、花销者,实难悉为追求,致钉仇恨。其现在占管田土均应拨还,以资袭职土司地方用度。”得到乾隆皇帝的批准。在这一案件中,马溶遗产田土已被马泽父子变卖,如果追回难免引起仇恨和地方动乱,所以朝廷的态度是“酌量情罪,照夷例完结。并委神姐查点户口,督同各寨头人酌议纳粮管束。”开始的不介入争袭,和之后的不追回田土,都变相地削弱了土司的实力,利用土司之间的矛盾,不费一兵一卒,因势而治,适时决断,朝廷既赢得了民心,又收回了土司权力。

结 语

与明朝相比,清朝土司承袭制度日趋成熟、完善。就女土司而言,再未出现过像秦良玉、奢香夫人、瓦氏夫人等曾拥有重兵且有较大影响力的女土司。清朝对于女土司的评价也多以 “能知大义”“实心恭顺”为主,这也成为女土司被嘉奖和得以承袭的理由之一。在清朝多方位统治地方的形势下,女土司或已逐步沦为中央与地方博弈的工具。随着男尊女卑思想的渗透及流官权力的扩大,女土司往往受其挟制而失去管理权力。自乾隆以后,女土司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但女土司多重角色的叠加,意味着国家、族群、地域、家庭都有其不可或缺的维度,同样表现出了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面孔,值得学界重视与探讨。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西南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西南历史地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