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以案释法”栏目,发表《 |罕见:辩护人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二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一文,引发关注。

法律援助律师要求从重处罚被告人并非罕见,但二审法院据此发回重审却罕见,应是首例。鉴于此案是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主动披露的,真实性应该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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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道内容

2023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努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导致庭审中首次出现“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情形。

原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没有与被告人会见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并在庭审中违反职业道德控诉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以案释法”栏目中,最后还有“法官说法”一节:

辩护人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也称为律师,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应有效保护法律尊严。

法官援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律师要求从重处罚被告人并非罕见,二审法院据此发回重审应属首例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首要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个别法律援助律师提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意见,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律师的职业准则,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询,以下几个是实际发生的法律援助律师提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案例:

案例一:李某抢劫案

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提出李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然而,该律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犯罪前科与本案有关联性。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抢劫罪成立,但对其从重处罚的依据不足,仅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张某受贿案

张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提出张某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从重处罚。然而,该律师未能对张某的受贿行为进行深入调查,也未对张某的辩护权利进行充分保障。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受贿罪成立,但对其从重处罚的依据不足,仅判处了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三:张三盗窃案

被告人张三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却提出了对张三从重处罚的意见。律师认为,张三在盗窃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且盗窃数额较大,应当从重处罚。

事实上,张三在盗窃过程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且盗窃的数额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律师之所以提出从重处罚的意见,是因为他在庭前与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受到了检察官的影响。

从上面介绍的案例可知,法律援助律师糊涂,可法官不糊涂。不管律师多么奇葩,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极为罕见,二审法院据此发回重审更是罕见,本案应是首例。

其他地方的法官,都不会采纳律师意见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即使从重了,也不会说是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而喀什地区某基层法院的法官,却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比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多了一年,也是奇葩!幸好,中院法官还是有水平、有勇气的,敢于指出问题、发回重审,确实值得宣传、表扬!

三、法律援助律师为何要求法院对自己的被告人从重处罚?

类似案例的发生,既有法援律师个人职业道德、认识水平的问题,也有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辩护环境的问题。

近年来,刑事辩护环境堪忧,刑事律师风险加大,不少道德水准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不愿意接刑事案件了,加上法援律师“占坑辩护”现象越来越严重,导致法援律师的辩护质量降低,配合法院庭审走过场,甚至自觉不自觉地成为“第二个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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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果只是法援律师成为第二公诉人,还不可怕的。最可怕的是,不仅法援律师成为第二公诉人,个别法官也放弃客观公正立场,成为了第二公诉人甚至是实质上的第一公诉人。这方面我曾写过不少文章,今天不再啰嗦了。

过多谴责个人是没有用的,我们应当扪心自问,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环境,如何逐步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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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只能点到为止,希望引起每个人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