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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喀什中院披露了一起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刑事案件。

一审法院在对努某猥亵儿童案审理时,检察机关提出判刑六年的量刑建议,但辩护人却认为该量刑建议过轻,应该加重对被告人努某的处罚。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法院认为,该辩护人的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4年4月25日,喀什中院以《以案释法 | 罕见:辩护人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二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为题,在其官方微信等平台通报了这一案件。

2023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努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导致庭审中首次出现“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情形。

原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喀什中院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在该起案件中,辩护人的行为违反律师职业规范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

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应有效保护法律尊严。

说来,还有一个重要知识点,就是司法的理性,特别是面对一些情节极其恶劣、民愤极大的案件,如河北邯郸的未成年人故意活埋同学案件等,要求司法者必须自觉摒弃社会的喧嚣,回归司法的平和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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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是枯燥的,我讲个案例。

发生在1997年左右,我刚进法院工作不久。

有个法官老牛,军转干部出身,为人挺豪爽。有一次,他去执行一个案件,当事人特别嚣张,让老牛很生气,他决定对这个被执行人执行司法拘留。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大家可以看到,我用的是现在的法条,当时的法条序号当然不同,但内容没有根本变化,我们又不是考古,为了大家学习方便,我自然要引用现行有效法条。

这里的院长批准,其实包括副院长。

当时分管执行的李副院长是老牛的战友,两人关系也特别好,再加上老牛这人性格洒脱不羁,就同战友开玩笑“李院长,这个被执行人太可恶了,我建议干脆拘留他30天”。

这当然是玩笑话,人家老牛的书面审批就是15天,而且李副院长批的也是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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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事,有一天,李副院长当作笑话,在某个聊天场合讲给了一把手院长听。大家都是开玩笑,但院长却记在了心里。

一次,开全院干警大会。院长发表重要讲话。我们院长也是部队出身,但是退伍,然后在工厂工作,后招工进法院,38岁提基层法院院长,在当地一直是个传说。

这位院长讲话能力特别强,他竟然在脱稿讲话中提到了这件事,“老牛,你得学点法律业务,你不能搞大老粗,人家民事诉讼法明明规定了司法拘留不能超过15天,你竟然要拘留人家30天。天天晃来晃去,不学业务怎么能行?当法官不学无术会出事的”。

大家在底下就看向老牛,老牛搞得脸红脖子粗。

据说事后老牛去找算他的战友李副院长,李副院长也没想到本来是当笑话讲,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没想到院长当真了。

李副院长后来组了个酒局给老牛赔罪,在隔壁房间应酬的院长也端酒过来给老牛敬酒,据说那晚上老牛喝醉了,这事也就过去了。

但老牛却留下了“牛三十”的外号。

当年老牛也就50多岁,后来不几年就退休了,现在想来,老牛已经应当80多岁的人了。祝他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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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司法人,当然可以有正义感,有是非观念,但在法律问题判断上,还是要理性平和,不能意气用事。

想起了一副对联:

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

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世,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

2024年4月27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