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3706字,阅读完毕约需37分钟

一、AB贷样板案件存在的问题

所谓AB贷,通常是指因A资质不够,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审批,便在贷款中介的帮助下,寻求资质较好的B为A所谓“见证”,中介再用话术或者其他方式让B自愿或被蒙骗地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再转借给A,中介从中收取贷款额度15%到20%甚至更高的中介费。

目前公开的已知一审的AB贷案件是2024年4月11日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

根据《上海法治报》报道:2023年12月22日,王某某等8人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4月11日,主犯王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正是由于该案算是办结的比较成功的办结(其实也未必,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是否上诉尚不清楚),所以很多公安、检察机关的同志都以此案为标杆进行学习。

但是,就从目前的公开报道来看,我们就可以看出不少问题。

1、案件办理难度大

从很多公开报道可以看出,2023年9月上海警方对AB贷重拳出击,成功侦破利用信贷业务实施套路合同诈骗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0余人,捣毁非法助贷公司11个,涉案金额2亿余元,其中的王某某的等八人就是上述战果的一部分。

但是,让我们感qijian到疑惑的是,为什么在时隔七个月之后,当初抓获的130余人却只有8人被起诉判刑,剩下的120多人呢?是不是就是无罪了?

说好的涉案金额2亿余元呢?就是平摊到11个公司,每个公司也要有2000万左右的合同诈骗金额,怎么最后就只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

要知道,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的量刑标准,“20万元到100万元”为“数额巨大”,量刑为“三到十年”,本案中王某某的量刑为四年,如果把所有的从轻情节考虑进去的话,合同诈骗金额应该在50万元左右。

AB贷涉案金额从2亿余元降低到50万元,这里面到底发生了什么?

此外,从形式上来看,AB贷都是依托于某贷款中介公司,“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签订主体之一也必然是某贷款中介公司,构成犯罪的话,应该是单位犯罪才对,为什么定性为个人犯罪?

如果是因为该贷款中介公司一贯以合同诈骗为业,从未从事正常业务,而不认定单位犯罪的话,那么涉案金额也应该不止50万元?

难道这几个人是违反单位合规经营的意志,合同诈骗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以上问题都有存疑,但不管怎么说,上海这次次声势浩大的打击AB贷行动,用“雷声大、雨点小”来形容并不为过,或者可以说是以失败而告终,当然这也可以从侧面看出,AB贷这类型案件的办理难度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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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性与证据的认定焦点

从办案检察官的介绍可以看出,认定AB贷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主要依据有以下两方面:

1、招揽阶段。虚构提供所谓见证人能够帮助提高征信分的事实,一方面使借款人陷入提供见证人就能提高征信分进而以自己名义办理贷款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使见证人陷入了无需签字、无需承担担保、还款责任的错误认识。

2、贷款操作阶段。模糊、回避实际贷款人身份,加深被害人、见证人产生的错误认识。其间,还虚构银行捆绑贷款的事实,迫使借贷人接受额度更高的贷款,其目的就是捆绑贷款背后所带来的更高收益。

这里又有不少问题:

第一、认定犯罪是两个阶段的行为必不可少,相互结合?还是只要有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可以?

第二、如果中介公司在第一阶段(招揽阶段)存在欺骗行为,但是第二阶段(贷款操作阶段)并不存在欺骗行为,能否认定合同诈骗?

第三、如果在第二阶段(贷款操作阶段),中介公司没有虚构操作贷款的事实,仅仅是为了获取较高的手续费,而在贷款额度上进行欺骗(例如,客户需要贷款10万元,业务员欺骗客户,银行最低放款额度为15万元,要求客户改为办理15万元贷款,从中获取更高的业务费),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

第四、第二阶段(贷款操作阶段),中介公司往往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但贷款人后期由于无力偿还贷款,或者实际用款人无法依约还款,在公安机关取证时自称自己当时被骗贷款,而录音录像都是在被蒙蔽状态下所录,这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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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样进行AB贷的辩护?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也给刑事律师的提供了不小的辩护空间。

笔者认为,辩护中要抓住以下几点:

1、“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等于诈骗

不可回避的是,几乎每个贷款中介公司在第一阶段(招揽阶段)都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获客“,也就是用一些话术让A、B能够到公司来面谈。

如果仅仅在第一阶段存在这些情况,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

如果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欺骗目的、欺骗后果等因素进行分析的话,可以写一篇论文,这里就仅做个总结:

第一阶段(招揽阶段)“夸大宣传、虚假承诺“属于民事欺诈,不属于合同诈骗。

2、"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非法占有“

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在第二阶段(贷款操作阶段),业务员为了获取高额的业务费,会采用虚构贷款难度、隐瞒贷款真实额度等手段,尽量让B贷更多的款,让B认为贷款获批难度很大,从中获取较高的业务费。

从表面上看,似乎也是一种不法获利,将其认定为诈骗似无不可。

但是,这里就是混淆了”以营利为目的“和”非法占有”的区别。

”以营利为目的“是通以 民事欺诈的方式促成交易,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我们生活中大量的贩卖焦虑、夸大困境、利用信息差获利的行为比比皆是,我们可以称之为”奸商“,”奸商“的目的是为了挣钱,其提供的基础交易和服务还是真实存在的。但是”诈骗犯“就是为了以无对价或者极低的对价取得受害人财物,所谓的基础交易和服务并不存在。

”奸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针对的是“促成交易”,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只是被害人在处分财产时会考虑的参照因素而非直接目的,”奸商“所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只是为了增加被害人的信任或者削减被害人的担忧,并没有希望通过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直接得到被害人的财物。

”诈骗犯“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那么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针对的是“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诈骗犯“虚构的事实,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是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产,此时表面上的交易只是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而已。

3、结合照片、视频、音频证据说明第二阶段业务的真实性

实践中,一般在第二阶段,业务员都会就贷款主体、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进行详细说明,只有在B明示愿意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并出借给A的情况下,才会协助B办理相应手续。

在此过程中,贷款中介公司会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拍摄B手持相关协议和身份证照片、拍摄B口述自愿贷款并出借贷款资金给A使用的视频等方式反复确认B贷款和出借资金意愿的真实性。当B顺利贷款并出借给A后,贷款中介人员会协助A、B之间完善借款手续,并在B的第一期还款时予以提醒。

例如,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每笔业务都会有六件视听证据。

第一部分:照片三份

分别是:

1.A手持身份证和A向B借款合同的照片

2.B手持身份证和“贷款用途与责任与还款方式告知书”的照片

3.A手持身份证和“关于代办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的照片。

第二部分:视频一份

语音内容为:

问:请问您是B吗?

答:是

问:您身份证号为XXXX,对吗?

答:对。

问:您本人自愿于某年某月某日,委托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银行申请贷款XX万元。请问是您本人申请的吗?

答:是。

问:本笔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买房炒股等一些违反法律的用途。请问您知晓吗?

答:知道。

第三部分:录音两份

1、放款前对 B 的录音,语音内容为:

问:你好,请问您是B吧?

答:是。

问:您的身份证号为XXXX,对吗?

答:对。

问:现在给您操作放款流程,我现在问您几个简单的问题。这边要全程录音,您这边配合一下。这笔贷款是你本人自己独立申请的贷款,后期需要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如果有什么疑问,现在可以向我咨询。如果没有什么疑问,我这边就给您操作放款了?

答:好。

2、放款后 B 第一次还款前的回访录音,语音内容为:

问:我这边是某公司贷后客服人员,请问您是B吗?

答:对

问:B您好,为了保您的权益,明确银行要求贷款合规,这边有几个贷后问题问到您,本通电话全程录音,请您如实回答?

答:好的。

问:您作为借款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公司协助下,在某银行贷款XX万元到您的账户,请问您清楚吗?

答:清楚。

问:您作为贷款人,银行告知贷款责任及义务以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如果发生逾期或者不还款情况,将对您个人征信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贷款总额的债务风险,这些情况与责任您都清楚知情吗?

答:我知道。

因此,依据上述业务流程中形成的视听证据,公司在开展金融贷款中介业务时,明确告知B相关贷款内容分,B也是明确知道是以自己的名义在向银行贷款并自愿出借给A使用,公司并没有使用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手段欺骗B作出错误的贷款、出借行为。

在辩护时,尤其要着重说明视听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受害人陈述的不稳定性。

四、结语

刑法最大的特征是谦抑性,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后卫”,而不是“前锋”,凡是通过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能有效规制的行为,就不能通过刑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