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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恢复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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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缴费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23〕21号)规定,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我市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

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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