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朋友向我咨询,希望我能撰写一篇详尽的文章,深入解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遭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待遇会受到怎样的影响。这确实是一个复杂且微妙的话题,因为它紧密关联着政策法规,既富有深度又极具敏感性。

早在2015年,中组部、中央政法委、人社部以及国家公务员局便联手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处罚后工资待遇处理工作的通知》,即组通字(2015)17号文件。该文件再次强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待遇应如何调整的问题。

根据这份文件的精神,公务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工资待遇的处理依据主要是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件;而受到纪律处分后,工资待遇的处理则主要参照人社部发(2010)105号文件。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当他们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适用的是人社部发(2012)68号文件;而受到处分后,则依据人社发(2012)69号文件来调整其工资待遇。

以下,我将对这几个文件的核心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对于希望深入了解的朋友,我建议你们通过网络搜索找到这些文件的原文,仔细阅读其中的规定。我这里所提供的,只是一个概览和基础的引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第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工资待遇。

按照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件的规定,公务员被取强制措施期间,停发基本工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强制措施结束后未被认定有罪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免予刑事处罚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

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

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第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工资待遇。

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强制措施取消后,宣告无罪释放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免予刑事处罚的,且未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公务员受处分后的工资待遇。

按照人社部发(2010)105号文件的规定,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撤职处分的,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法纪行为,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第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后的工资待遇。

人社部发(2012)68号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受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分后的工资待遇,人社部有一套完整的政策规定。按照组通字(2010)104号文件精神规定,要求各地要认真执行人社部发的四个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确保这四个文件精神得到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