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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目标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日,原股东为B、C,各占目标公司50%的股份。2015年5月1日,A与B、C签订《股份确权及合作协议书》,载明A投资200万元,占目标公司20%的股份,原股份相应调整为B占40%、C占40%。A不参加实际的经营管理,实际经营管理为B、C,B、C承诺目标公司每年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若实际净利润少于200万元,B、C用自有资金补齐到200万元;若每年净利润高于200万元,则按照高收益分配,即保证A收益每年不少于200万元。A认为,协议中含有固定收益、保证收益等字样,即A出资后不承担经营风险,故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然而自2018年起,B、C未能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故A诉至人民法院要求B、C归还借款本金。B、C辩称,案涉款项均已收到但性质并非借款,而是投资款,A应当自行承担股权投资风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A的诉请,判令B、C返还A借款本金。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案涉协议到底是股权转让抑或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合作协议约定A不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B、C承诺每年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并保证A每年投资收益不少于200万元,即表明不论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如何,A均能够以固定回报方式从B、C处获得收益,此与股权投资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确定性等特征不符。且协议签订后,A未被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亦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由此可见,A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符合借款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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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jjjf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