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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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实际施工人可能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分包或转包关系。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但是如果承包人破产的,实际施工人是否还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承包人破产后,其对发包人的债权将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用于清偿破产财产。实际施工人作为承包人的债权人,其债权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进行申报和清偿。

案例分析

在(2023)皖民申955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对象是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如果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质上是代替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法院已经受理承包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诉求属于对承包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不应受理。

那么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1. 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 破产财产分配: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实际施工人可能需要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破产财产。

3. 个别清偿诉讼:如果实际施工人认为其债权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可以向法院提起个别清偿诉讼,但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持。

因此,在承包人破产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虽然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其权益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进行保护,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申报和清偿。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破产清算程序、债券清偿顺序和优先受偿权问题都较为复杂,实际施工人应当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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