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者选择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五一”来临之际,河北高院向社会发布系列涉劳动者权益保障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展示了全省各地利用“法院+”多元解纷机制,以平台助力远程解纷等多个渠道,低成本、高效便捷解决农民工讨薪、维护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合理维权,共同构建和谐有序的用工环境。

案例一

“法院+工会”合力化解

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邯郸市武安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刘某2019年2月起在武安市甲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6月22日刘某工作期间受伤住院。甲公司与刘某因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武安法院在接收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分析该案可能产生后续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多个诉讼,不宜一判了之,遂通过“总对总”机制引入工会调解力量,共同分析案情,确定争议焦点和调解方案。从企业经营风险提示、劳动者权益保障、道德风险等方面进行多方位化解,提高当事人调解意愿。经多方共同努力,甲公司同意对刘某受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与刘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随后,武安法院还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作出调解书对双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实现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纠纷尤其是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往往会衍生出其他多个后续维权诉讼,且此类纠纷类案引导效应强,容易引起同一企业内其他劳动者或者企业效仿跟进。本案中,法院并未单纯就案办案,在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焦点的情况下,从实质解纷、妥善化解的角度出发,依托“总对总”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工会”调解合力,力促双方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既有效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防止新的衍生案件产生,还消除了信访隐患,实现了诉源、案源、访源“三源共治”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法院+工会”共同调解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建设公司承揽的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时被塔吊坠下的重物砸伤。后,张某向内丘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8余万元。某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并降低赔偿数额。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内丘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案委派内丘县总工会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工会特邀调解员积极跟进该案,到工地实地走访,了解张某工友的日均工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此后,法院依双方申请出具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纠纷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该类案件的法律程序复杂,专业性强,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内丘法院积极转变办案理念,坚持能动履职,将法官工作重心前移,依托“总对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工会”多元解纷机制优势,促使本案纠纷得以快速、便捷解决。同时,内丘法院通过“诉前调解+诉前调书”工作模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妥善、高效解决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例三

“法院+人社”合力化解

孕期女职工被违规辞退纠纷

(衡水市武强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李某系武强某学校职工。2023年9月该校以李某怀孕为由将其无故辞退,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产假工资。李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该校诉至法院。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在线委派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法院、人社局等成员单位组成,主要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派后,以背对背方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一方面向学校讲解了《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规,告知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对李某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其对赔偿金形成合理诉求。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学校即时支付了各种经济补偿金共计三万元,案结事了。此后,该学校发生的后续两件相似的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也在成功案例的示范作用下得以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辞退“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纠纷,也是武强法院依托“总对总”合作机制创新府院联动的典型案例。在“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下,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向前延伸多元化解的“柔性”司法服务触角,加强与人社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凝聚各方解纷力量,推动矛盾纠纷得到源头化解、实质化解,缓冲审判的“刚性”对立态势,平衡了“三期”女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生存权,有力彰显保护女性平等就业的价值导向。

案例四

“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合力化解

劳动关系确认系列纠纷

(沧州市海兴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翟某自1983年4月开始在某网络通信公司从事邮电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翟某应于2024年2月退休,但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发现档案缺失,导致1983年4月至1993年6月期间的工龄无法认定。翟某诉至海兴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认定双方自1983年4月至1993年6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立案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案委派至“海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为更好地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调解员不断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并围绕各自观点意见,阐明利弊、释法析理,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得以顺利达成和解,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通过海兴县人民法院联合海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成功化解翟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这一起案件,对类案产生了积极的引导、示范作用,增强了诉前调解机制的说服力和群众的信任感,此后,另有十余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在本案的良性影响下得到成功化解,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化解一片”。海兴县人民法院通过调动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力量,以用心用情的调解方式,在法律框架内帮助双方找到利益切合点,既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矛盾升级,又降低了劳动者维权成本,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

“法院+工会”在线化解

群体劳动报酬给付纠纷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高某等11人经招聘面试陆续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约定了薪资标准,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成立一年左右开始拖欠员工工资,业务全面停滞。高某等11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劳动报酬共计8万余元。

海港区法院高度重视该案,第一时间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工会对接,开展调解工作。但因高某等人离开某科技公司后,为寻求生计有些人已经远赴其他城市工作生活,无法集中现场调解。为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将诉讼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降到最小,工作人员利用调解平台在线音视频调解功能,采取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元调解方式,使高某等11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集中在一天共同进行调解,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信任,拉近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最终成功将这起涉及11人的系列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诉前。

典型意义

该案中,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非“故意为之”,劳动者维权亦是“无奈之举”。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以判决方式处理,对于劳动者来说,即使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但会面临诉讼时间长、执行结果不确定等风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巨大的支付数额,无疑是对其存续及后期发展的又一记重拳打击,还有可能陷入信用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法院+工会”的多元纠纷化解方式圆满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少了当事人诉讼的时间及经济成本,实现了既保市场主体,又保劳动就业的双赢效果。

案例六

“法院+工会”成功调解

农民工薪资待遇系列纠纷

(张家口市总工会)

基本案情

任某等12名农民工是张家口市某公司一线生产工人,因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双方对2014年前的劳动关系问题存在分歧,农民工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工龄工资并补缴社保。一审判决后该公司向张家口中院提起上诉。张家口中院于2023年5月29日通过“冀时调”平台将案件委托张家口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接到案件后,张家口市总工会第一时间委派调解员介入。调解员认真审核案件资料及证据,充分了解案情,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鉴于案件人数多、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张家口市总工会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及律师代表、当事人代表举行了若干次调解会,详细核实每个人的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工龄工资以及社保缴存时间,解答涉案劳动法律规定,征询双方调解意愿。因该公司委托的律师在外地,调解员便运用平台在线调解功能与其进行联系,实时沟通农民工诉求。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后公司撤回上诉。案后调解员又多次回访,监督单位履行协议,确保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这次调解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典型实践。工会和法院充分发挥“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作用,法院通过“冀时调”平台,将案件推送到工会先行调解,融合司法与工会力量,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专业性、权威性优势,依托工会调解组织贴近基层劳动者、擅长群众工作的特点,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情理交融,释法析理,接地气、讲法律、讲道理,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对关系到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事速办、速决,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化解批量纠纷,实现了将劳动纠纷止诉于源、息诉于调、化诉于理。

案例七

“法院+工会”合力化解

欠付农民工薪资纠纷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总工会)

基本案情

农民工张某、刘某于2022年3月至6月在河北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工程结束后,张某、刘某的工资却一直没有拿到手,经多次催要,该公司迟迟不予给付,张某、刘某二人于2023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共计6375元。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经征得二人同意,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通过“冀时调”平台将此案件委派至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总工会。区总工会收到案件后,经过初步分析研判,邀请双方在“井陉矿区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起初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各执己见,针锋相对。调解员耐心的进行讲解、释法明理,经过多次反复细致的调解后,最终使得双方达成和解,张某、刘某如愿拿到了被拖付的工资,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职工事,无小事。依托“工会+法院+互联网”模式,工会和法院优势互补,积极协作,实现了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化解的网上诉调对接纠纷化解模式。通过案件线上流转、信息数据互通共享、资源整合利用,有效提升办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维权成本,各种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小纠纷、小矛盾能够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工会+法院”的调解模式,在维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督促企业树立合法用工意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

案例八

“法院+工会”合力化解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保定市总工会)

基本案情

苏某于2023年3月8日跟随包工头王某、徐某到某通信建设公司位于顺平县的项目工地从事立杆架设通信光缆的工作。2023年4月7日,苏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要求某通信建设公司对个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协商未果,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依法维权。劳动仲裁支持了苏某的诉求,该通信建设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结果无误,该通信建设公司依然不服,上诉到保定中院。保定中院收到案件材料后,认为案情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考虑苏某因受伤导致手指缺失,损害较大,急需帮扶,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保定市总工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会工作人员接受法院委托后,立即着手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次细致入微的劝导,耐心全面的说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该公司同意向苏某给付赔偿款,并申请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

本起纠纷由“法院+工会”共同调解,法院与工会充分发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作用,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将争议双方当事人从法律诉讼程序引导到柔性调解程序,更接地气、更高效率的化解劳动争议,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高效的维护,不仅降低了维权成本,还保证了裁判结果的执行效率,提高了外来务工群体的获得感和满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