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仙游法院公布4个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希望以案为鉴,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同仁堂公司多年来将“南京同仁堂”作为其企业字号持续使用并广泛宣传,结合在案证据可以确认“南京同仁堂”字号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与南京同仁堂公司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故可认定“南京同仁堂”为南京同仁堂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网络平台的店铺名称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以及引导消费者搜索流量的作用,A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名称冠以“南京同仁堂个护旗舰店”字样,其销售的洗护产品等也在南京同仁堂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该店铺名称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南京同仁堂公司或与南京同仁堂公司存在关联,故A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决A公司变更网店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南京同仁堂”字样或相似文字,并赔偿给南京同仁堂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丰收公司系“”、“”、“”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B餐厅的经营范围与大丰收公司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几乎相同,属于同类服务。被控侵权店面显著位置用较大的字体标注了“大丰收”中文字样,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几乎一致,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B餐厅未经大丰收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大丰收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大丰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令B餐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化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享有《摆件(斗战胜佛)》美术作品著作权,其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仙游县某工艺品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摆件(斗战胜佛)》作品的复制品,侵犯了德化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对《摆件(斗战胜佛)》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仙游县某工艺品的侵权情节、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营业额、合理利润及维权情况等因素,仙游法院判令仙游县某工艺品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在经营食杂店时出售的侵权商品上印有的卡通图案的结构、造型等均与奥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整体形象基本一致且未能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林某未经奥飞公司许可,销售印有案涉美术作品的商品,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该食杂店已经注销,民事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林某承担。因奥飞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林某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价值、独创性程度、林某经营情况、侵权商品销售营业额、合理利润及维权情况等因素,判令林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文 / 民事审判二庭

编辑 / 郑静沂

本文由仙游法院原创,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关注我们 | 不仅科普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