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赵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

基本案情

瑞丰公司是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从事牧草、秸秆等收获机械的研发、制造工作,掌握相关设备研发的先进技术并申领专利。2014年、2019年赵某某、周某某先后入职该公司,分别担任研发部部长和公司总经理职务。因经营理念不合,周某某产生离职想法。在二人均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周某某授意赵某某擅自进入公司涉密电脑,非法复制、解密核心技术资料。随后周某某、赵某某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并先后注册成立六家公司,二人通过直接使用或部分修改窃取的技术图纸,委托多家加工企业进行零部件加工,组装生产出25台同批次某型号圆捆打捆机。瑞丰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种秸秆圆捆打捆机技术”在2022年6月24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根据市场评估的该项商业秘密合理使用许可费,周某某、赵某某给瑞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人均自判决生效后三年内禁止从事圆捆打捆机制造的相关活动。宣判后,周某某、赵某某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技术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典型案件,案件金额巨大、鉴定事项庞杂。本案的公正审理,不仅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活动,而且及时填补了企业的法律漏洞,避免了损失扩大。

本案宣判后,人民法院及时延伸司法职能,将审理情况和被告人相关信息移送市场监管局,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是司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示范。同时,本案将特定技术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区分,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来源: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