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获得阿迪达斯、耐克、棒球联盟等被侵权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饰商品,先后在民族商场某天桥店、驰腾某运动店、李某某服装店、胜道服装店等四家实体店进行销售;同时通过微信进行线上销售,线上、线下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4343962元。2021年7月15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李某某所经营的服装店及其家内共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棒球联盟品牌服饰鞋帽共计5618件,货值金额人民币939848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阿迪达斯服饰鞋帽、棒球联盟服饰鞋帽、耐克服饰鞋帽,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宣判后,李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获得阿迪达斯、耐克、棒球联盟等被侵权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饰商品并在该市多地销售,销售金额巨大,严重损害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本案的依法审理确保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净化了该市营商环境。

来源: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