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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伤

“打工人”能要求赔偿误工费

在家带娃的老人

也能提出这样的主张吗?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9日15时30分,被告黎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人行道处时,将黄大姨撞到,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黎先生负全部责任。

黄大姨年满62周岁,平时帮儿子带孩子,农忙时回家务农,现发生交通事故,孙子没人带,地没法种,产生了损失,要求黎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等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黄大姨已年满55周岁,过了退休年龄,其农忙时回家帮老伴务农,没有工作,帮儿子带娃亦属义务帮忙行为,不存在产生误工费。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黄大姨将黎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黎先生负全部责任,法医鉴定误工期为90天。

黎先生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了保,因此,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黄大姨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无论是在家务农还是照顾孙子,都为家庭经济做出贡献,其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得到尊重,在遭受侵权损害时应适当补偿,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据此,按照2023年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计算,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黄大姨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作为妇女,不仅承担家务劳动、照顾家人的重任,也会从事各种行业为家庭创收,不应该被忽视,更不应该因其劳动未得到经济报酬而认为不存在经济价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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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胡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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