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科栋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恒大被罚41.75亿

日前,证监会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等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恒大地产处以41.75亿元罚款。行政级别四十多亿的高额罚单,距离上一次开出如此大额的罚单还是在六年前。

自2021年恒大商票兑付问题曝光以来,恒大的遮羞布被一层层扯下,债务累计两万多亿元,截至2023年11月,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540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过560亿元。此前,针对恒大曝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债务的清算和执行方面,截至2023年末恒大地产未能清偿的债务累计约2978.1亿元。

2024年3月18日,媒体报道,恒大地产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针对恒大地产三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拟决定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00万元的罚款;对许家印、夏海钧等给予警告,并处以4700万元、1500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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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关于涉嫌欺诈发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及财务造假问题

首先来说财务造假问题,根据恒大地产收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导致2019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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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恒大地产2019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指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年报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证监会还称,中国恒大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除了会面对巨额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还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恒大地产发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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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指出,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5笔总规模208亿元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涉嫌欺诈发行。

刑事风险之一:欺诈发行证券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欺诈发行证券罪是对应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或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是在信息披露时发生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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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 〔欺诈发行证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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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重要事实”、“重大虚假内容”是如何判定的?

恒大地产在2020至2021年间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关于这类内容是否符合“重要事实”、“重大虚假内容”的判定主要还需实际考量。

《刑法》中并未对“重大事实”和“重大虚假内容”作出明文规定,以当前司法判决来看,刑事判决大多直接引用行政处罚中对事实“重大性”的认定。行政处罚对“重大性”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证券法》中对影响股票、债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规定,包括重大投资行为、重大交易、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事件。结合法律的明文规定及司法实践,判断隐瞒、编造的信息是否属于“重要事实或者重大虚假内容”,需同时考虑采纳:一是反证逻辑,即如果不对相应的信息进行隐瞒或编造,公司发债申请是否能够完成审核或备案;二是正向判断,即该隐瞒或编造的信息是否能够影响潜在投资者的认知和立场。这种判断方式也与该罪所保护的客体或法益所契合,一方面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也保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两种所受保护的法益在实践中表现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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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标准方面,2020年12月26日十三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证券的刑罚力度,延长了刑期上限,提高了罚金数额: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规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法定刑基础上,增加一档法定刑,即“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此,本罪自由刑的最高限度由五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本罪第一款中罚金刑的数额限制,将比例制罚金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并在第三款中明确单位罚金刑的额度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

欺诈发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其中强调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

刑事风险之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除了虚假记载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恒大地产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问题。

证监会指出,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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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恒大地产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包括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信息披露是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重要桥梁,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则。此行为可能会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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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罚标准有哪些?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什么信息,有什么要求?

新《证券法》以第五章专门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依法履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披露的时间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自愿披露。

(1)公司发行证券时,特别是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按照新《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这些发行文件本身就是一种信息披露。

(2)定期报告一般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则额外规定了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进行季度报告。在定期报告中,应当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等。

(3)临时报告是在发生可能对股票及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例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等,要求发行公司于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或者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4)自愿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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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恒大地产集团涉嫌的欺诈发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及财务造假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若恒大地产的行为被证实,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风险提示

在金融强监管对资本市场犯罪“零容忍”大趋势下,最高检、最高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犯罪公诉、判决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中介机构财务造假、虚假证明等犯罪打击也是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从严打击。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资机构,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行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体,而对于财务造假、虚假证明,则是针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实际上,金融强严管下,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涵盖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还是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更应当将刑事合规和风险防范前置,一旦发生证券危机,应当从证券危机应对和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由刑事律师提前介入,减少或者避免刑事风险发生,做好救济工作。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基于办案经验和证券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特点,由资深刑事律师、行政律师和金融非诉合规律师组成,未来对证券金融犯罪典型罪名涉及到法律问题整理,推出系列普法文章和视频,旨在为证券从业者及证券相关机构提示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为保障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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