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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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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强制猥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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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7月6日,被害人洪某(女)经他人介绍到周某的公司求职。次日,周某要求洪某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并被周某带往芜湖市某医院联系业务。当日17时许,周某让洪某开车送其到芜湖市某宾馆办理入住,并以商谈业务为由哄骗被害人洪某到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进入房间后,周某佯装与洪某谈论业务,当洪某准备离开时,周某抱住洪某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洪某拒绝。周某以知道洪某老家住址及家庭情况,可以散播谣言毁谤其名誉,并声称其在圈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足以让洪某在行业内难以立足相威胁,对洪某实施了亲吻、摸胸等猥亵行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对周某涉嫌强制猥亵案立案侦查。针对本案证据薄弱,仅有被害人洪某的陈述和其男友的证言,而被告人又拒不认罪的情况,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镜湖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宾馆监控视频、入住登记材料和酒店工作人员证言,通过对视频资料中被害人面部表情等进行影像分析,确认事发前后被害人精神状态,佐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镜湖区检察院于2023年7月21日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证据,认定本案系一起企业负责人利用女性求职者的弱势地位,以言语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进而实施强制猥亵的犯罪。该行为严重侵害妇女性自决权,败坏职场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镜湖区检察院于同年11月6日以周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期间,检察机关进一步进行释法说理,阐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社会危害性,敦促被告人周某认罪悔罪,被告人周某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由不认罪到最终承认所犯罪行,并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内心遭受精神创伤,为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做被告人周某的工作,其自愿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4万元。法院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被害人,了解其心理状态和工作生活状况,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扶,帮助被害妇女走出心理阴影,重回生活、工作正轨。

★典型意义★

(一)针对招聘者利用求职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对求职妇女进行言语威胁,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中的“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中“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程度需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在职场中,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招募女职工过程中的地位优势、心理优势和环境优势,以在生活圈和职场圈中散播求职妇女具有生活作风问题等谣言,败坏妇女名誉,使妇女无法继续工作等相威胁,足以对妇女形成心理强制作用,应当认定该言语威胁达到了强制猥亵罪中“胁迫”的程度。行为人通过此种言语威胁方式迫使妇女同意行为人猥亵的,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二)检察机关要积极贯彻保护原则,严惩针对妇女的职场性侵犯罪。部分妇女在职场中遭遇性骚扰或性侵害时,因害怕名誉受损或工作不保等顾虑,往往不敢声张,被迫息事宁人。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惩治利用职场中的地位优势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鼓励妇女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遇到性骚扰和性侵害时勇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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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东城区妇女联合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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