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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严某在物流公司工作时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物流公司转让后,承继单位在承继物流公司资产的同时,也应承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因此,严某的工伤虽然是在原单位发生的,作为承继单位的贸易公司也应继续支付他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资产转让,工伤保险责任也承继转让。

来源 | 成都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