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1日,沪蓉高速黄栗墅服务区附近发生一起连环撞击事故惨剧,驾车人于某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后未及时撤离至安全位置,先后被五辆车撞击、碾压,当场死亡。因无法查明是哪辆车最终导致于某死亡,其家属将5车司机以及车主、相关公司等11名被告起诉至法院。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中一辆超速出租车承担25%的责任,其余四辆车分别承担12.5%的责任,于某自担25%的责任,判令由这些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于某父母及子女共计179万余元。

高速公路上,一司机被五车碾压死亡

当天晚上10点,于某驾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黄栗墅服务区附近时,与另一轿车发生碰擦。于某将车停在第二股车道,另一辆车侧翻至高速外侧护坡。两车因事故受损,司机均没受伤。

根据交警部门事后出具的证明,当天晚上该路段视线一般,因雨天限速每小时80公里。于某下了车,站在自己轿车的车头前方,这时,更大的危险悄然降临。大约8分钟后,聂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撞上于某轿车的尾部,致使该车前移撞倒于某,于某随即倒卧在高速公路车道上。

接下来,倒卧在高速公路车道上的于某又被曹某、赵某、张某驾驶的两辆小车和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拖拽。

然而,惨剧还没有结束。这时,方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该处,撞上于某的事故轿车,向右偏移后又撞上正常行驶的另一辆车。方某的车辆失控,与倒地的于某发生碰撞。

这起连环撞击事故造成于某当场死亡。

致死车辆无法确定,家属将各方告上法庭

因于某遭多辆车撞击、碾压,确定具体是哪辆车最终致其死亡成为难题。

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明死者于某在发生事故后车辆停在行车道上,未摆放安全警示标志,人未撤离到安全位置;聂某驾车过程中疏于观察,且车辆超速;曹某、张某、赵某驾车过程中因疏于观察,碾压和碰撞拖拽倒地的于某;方某驾车过程中因疏于观察,致发生事故车辆失控碰撞倒地的于某,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故证明称,经调查无法确定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具体是哪一个交通工具最终导致于某死亡。

无奈之下,死者于某的父母将5辆车辆的驾驶人及其车主或相关公司,以及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江宁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1万余元。同时,于某的一对未成年子女作为第三人,在该诉讼请求之外,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扶养费32万余元。

法院如何确定各方承担的责任比例?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事故证明确认的事实,综合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于某自身承担25%的责任,聂某承担25%的责任,曹某、张某、赵某、方某各承担12.5%的责任。其中,聂某与出租车公司系承包关系、张某与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因此两家公司应分别与两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其中一名作为被告的车主,因当时车辆并非由其驾驶,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损害发生有过错,故法院认定其不承担责任。

记者了解到,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对此,法院认为,于某作为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虽然发生事故时其身处车外,但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风险的引发人。由于于某同时具备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若认定责任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则相当于允许其向自己请求损害赔偿,显然违背侵权法原理,法院采纳了这一抗辩意见。

律师说法:驾车人过错能够查明的,以查明过错定责

经认定,于某的父母及子女因此次交通事故致于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共计209万余元。最终,江宁法院一审判决其他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对应当事人的责任比例,赔偿于某的父母及子女共计179万余元。

对于这起连环撞击案的责任划分,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认为,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出租车司机因存在超速行为,因此被判承担比其他车辆驾驶人更大的责任。“可见,在连环撞击交通事故的责任判断上,驾车人的过错能够查明的,以查明过错定责。”

而受害人自身也承担了较大责任,则与其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未能做到设置警告标志及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位置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要求有关。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