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万山法院开庭审理一起00后小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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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年2月,为非法牟利,被告人杨某益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及手机、银行卡密码提供给对方使用,并配合对方手机操作转账,在ATM机上取现20000元,到一小卖部刷卡套现25000元。杨某益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经查,案发期间,被告人杨某益的银行卡单向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45914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益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仍然帮助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其自首、退缴赃款、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释法:银行卡不是赚钱的工具,出借银行卡赚钱套路深,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特别是初入社会的年轻人要提高辨别能力,自觉抵制提供银行卡牟利等“躺平式”赚钱方式诱惑,天上没有馅饼,小心陷阱!不要等到违法犯罪获刑后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