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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网络消费平台APP

发布“全年免单”活动,

称最高封顶1万元,

结果李先生免单期限内消费过万,

到手返单奖金却不足3千。

是平台解释不明晰?

还是消费者误解了免单规则?

免单范围究竟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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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网络消费平台APP

发布了“全年免单”活动,

称只要用积分秒杀到“全年免单奖”

即可兑换免单期内免单奖励,

在该平台产生消费享受免单、返单,

最高封顶1万元。

李先生踊跃参与该活动,

成功获得“全年免单奖”。

但让他傻眼的是,
在免单期内自己消费了过万,

兑换返单到手的奖金却不足3千。

平台方解释,按活动规则,

李先生的订单属于

从其他平台领取优惠券后产生的订单,

即使在Z平台发生也不适用免单。

李先生对此不认可,

遂诉至人民法院,

要求补兑换7000余元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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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认为,

首先,

排除从其他平台

领取优惠券而产生的订单的

兑奖规则是不合理的,

该类型订单本质上

依然是在Z平台产生的消费。

其次,

兑奖规则只显示在兑换页面,

而“秒杀”兑奖名额时,

该页面停留时间较短,

不具有详细阅读规则的条件。

再次,

兑奖结束后活动页面下架,
亦无其他链接可供回溯查明规则。
因此李先生认为,
平台未尽充分告知义务,

要求平台方补兑换7000余元差额。

Z平台认为,

兑奖规则载明了免单的奖励范围,

仅支持在特定引流合作渠道的订单,
并以每笔订单的实付消费金额为准。

通过其他平台的链接

跳转至该APP上的消费,
不属于免单奖励范围。

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

双方就兑奖规则告知和

理解方面存在争议。

一方面,

消费者误解了免单范围,

并在误解基础上进行消费。

另一方面,

经营者也没有准确、充分告知兑奖规则,

但该活动已经结束,无法回溯。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平台经营者给予李先生一定补偿,

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化解。

一、依法合规经营,确保有奖活动公平公正

互联网时代,流量、点击率意味着商业价值。《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平台举办有奖活动,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规外,还须遵守有奖销售相关法规,诚信合规经营,确保有奖活动的公平公正。

二、准确充分告知活动规则,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举办有奖活动的初衷是促进消费,提升盈利,同时回馈消费者。平台作为有奖活动的主办方,有义务准确、充分告知活动规则。只有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才能真正互利共赢,惠及各方。

首先,平台方在举办有奖活动时,应准确告知规则。本案中,活动规则的本意是将通过其他APP跳转下单产生的订单排除在免单范围外,但对规则解释不准确,易引发广大消费者误解。活动规则的解释,应采用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的表述方式,尽可能提高活动规则表述的准确性,方便消费者正确理解规则的内涵。

其次,在准确告知规则的基础上,还应充分告知规则。有奖活动期间,平台方应在活动主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活动规则,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便利、完整地浏览下载规则。此外,规则中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还应以加粗、标亮等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特别注意,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当然,消费者也应当在全面理解规则的情况下理性消费。

三、完善备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依法防范风险

实践中,平台方发起有奖活动时,一般不会进行过程记录。一旦发生相关纠纷,有关活动详情难以完整复盘回溯。因此,建议商户及平台方在举办有奖活动时,对活动实施的情况和规则要求,进行全流程备案留档。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联动,建立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主动接受监督。做到事前备案预防风险,事后复盘还原事实,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调解成功后,人民法院针对涉案平台有奖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平台方反馈,已根据相关建议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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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本案系一起数字经济背景下网络平台有奖活动引发的纠纷。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深入研判案情,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了纠纷,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平台经营者的健康发展。此外,承办法官在解决个案问题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同类问题的治理。案结后,人民法院即刻向平台经营者发送了司法建议,告知涉案有奖活动存在的一些合规风险,并提出整改建议。这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履职、深化诉源治理的生动体现。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健康合规发展,引导规范网络有奖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民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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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向颖、赵立立、施迪

摄影:贺天牧

漫画:陈诗若

视频:翟楚悦

责任编辑:陈凤、陈逸韵

编辑:马雯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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