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家庭给予一定救助,以保证该家庭基本生活的制度。

一、认定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包括: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连续二年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现役义务兵。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净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以下收入可以不计入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商业保险等金融性资产;投资情况等。

财产标准: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不拥有企业股份、股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不超过一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二轮摩托车、三轮车和电瓶单车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进行高消费,不存在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现象。

二、救助内容

1.低保家庭由县(区)民政局按月发放救助金。

2.低保家庭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及灾后优先救助,急难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三、办理流程

1.家庭成员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3.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局。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4.县(区)民政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确认意见(我市部分县区已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政策咨询电话

海港区民政局:3553444,山海关区民政局:5136373,北戴河区民政局:4186036,开发区民政局:3926657,北戴河新区民政局:3592823,抚宁区民政局:7836902,昌黎县民政局:2866337,卢龙县民政局:7139803,青龙县民政局:7864502,市民政局:3658022 3658058

(以上电话供参考)

来源:秦皇岛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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