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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季,奋斗正当时。在“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为致敬广大劳动者,西夏区法院李莉法官工作室特推出“五一”劳动节普法专栏,普及劳动法律相关司法实务问题,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五一”特辑②——员工自行缴纳的社保,应由谁买单?》。

案情回顾

李某出生于1969年9月3日。2011年2月李某入职某大学教职工餐厅从事服务员工作,月工资为2100元。工作期间,某大学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7月,某大学教职工餐厅停业,后李某再未上班。李某自行缴纳了2014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34545.6元。2022年9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李某主体不适格(已达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大学赔偿其养老保险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共计17万余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1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李某于2019年9月3日时已年满50周岁,符合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之后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李某关于养老保险费用的主张中涉及2019年9月3日之后的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某主张的养老保险损失中涉及2011年2月至2019年9月3日期间的部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第60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的规定,某大学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自行缴纳了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32063.2元,该部分费用系因某大学原因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应由某大学承担。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某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养老保险损失32063.2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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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