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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普法微课堂丨第五十七期:打击“回流药”等欺诈骗保行为 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视频制作:魏唯、罗一致、刘微、实习生 陈柏极海报设计:姚海涛

医保基金,是“看病钱”“救命钱”。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近年来,俗称“回流药”等各种医保骗保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不但危害医保基金安全,更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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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是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法博士普法微课堂联合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回流药”骗保案件,以案普法,以案警示,一起探讨医保基金安全相关话题。

案例

盘踞在医院外的“神秘人”

不为看病只为“开药 ”

在个别医院、药店门口,长期盘踞着几个“没生病”的人。他们有的拿着“收药”牌子,蹲在角落,等着合适的对象“上钩”;有的带着麻袋,大包小包,不为看病只为开药,在医院间穿梭不停。

马某就是其中之一。

作为“一级药贩”的他,近三年时间里,累计让11名患者利用医保报销购买药品,他从患者处加价回收药品后,又将药品转卖给专业收药人。这些隐藏在利益链背后的收药人,往往都有固定的销售渠道,要么将这些药品提供给偏远地区的小诊所、医药机构,销售给普通购药者,要么通过医药机构,在线上售卖这些药品。

马某累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计44万余元。

检察机关以马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释法

“回流药”,究竟是什么?

“回流药”是一种典型的医保骗保手段,通俗讲,就是通过使用他人医保凭证,或参保人利用医保报销从定点医药机构购买药品,在个人实际支付购药费用的基础上,加价销售给药品回收人,回收人再回销售给医药机构,医药机构再销售给患者的行为。

A .除了像这样的“回流药”之外,还有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呢?

“定点医药机构、相关机构人员、参保人等不同行为主体,实施欺诈骗保的行为方式不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处长李雅宣介绍了5种常见的个人欺诈骗保行为。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B.医保骗保行为会构成哪些犯罪呢?

近年来,“回流药”等骗保犯罪呈现了职业化倾向,并形成“收卡—医保开药—收药—销售给医药机构—购药患者”的闭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许宗贵介绍,包括“回流药”骗保在内的各种欺诈骗保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轻则可能被行政处罚,重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医保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则可能构成贪污罪;而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则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医保骗保犯罪,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医保骗保情节严重的,大多会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D.作为医保参保人员,日常生活中应该注意什么?

如挂空床住院,伪造病历、票据,虚增诊疗费用,冒用他人医保卡,购买药品后转卖牟利等,此类骗保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惩处。

广大参保人在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使用医保卡,严格按医保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的同时,也要积极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四川省医疗保障局欺诈骗保举报电话为:028-86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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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司法厅

承办单位:封面新闻

本期节目联合制作单位: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顾问: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