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沉迷观看网络直播

半年内打赏加转账为主播花了80余万元

还与该主播私下保持不正当关系

妻子得知后

向法院起诉要求主播返还钱款

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经调解,主播返还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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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示意图

小陈与妻子小倩共同经营了一家商铺,小倩值白班,小陈值夜班。由于该商铺地段不错,近年来店里生意较好、收入颇丰,家庭亦是和睦。2023年底,小倩在盘账时发现商铺收入较往年减少了上百万。仔细查账后,她发现,小陈近半年里偷偷地将店里的进账分别转出。

原来,小陈值夜班无聊,为打发时间打开了某网络平台上的直播。2023年6月,他在观看直播时结识了一个名叫小萌的博主,开始给小萌刷礼物,帮她赢得擂台比赛。小陈还在微信上添加小萌为好友,两人经常通过微信视频聊天,视频时,小萌衣着暴露,甚至会有裸聊。

小陈一开始并不想打赏那么多钱,但架不住小萌的诱惑,打赏金额越来越多,自己无力负担,便挪用了商铺的经营收入。除了直播打赏,小陈还陆续向小萌转账3万余元。半年里,小陈共为小萌花了80余万元。

得知此事,小倩将小萌与直播平台诉至如东法院,要求返还8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小倩申请撤回对直播平台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法庭上,小萌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小陈已婚,是把他当成了异性好友并打算进一步发展男女关系,才会鼓励小陈给其送礼物,而且礼物大多是通过平台赠送,在扣减平台的分成后,自己实际到手仅20余万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经过夫妻协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其合法利益的,相关处分行为无效。本案中,小陈与小倩系夫妻关系并共同经营一家商铺,商铺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应当协商处置。但小陈在未经小倩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款项用于购买网络直播平台虚拟礼物赠送给小萌,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小萌转账,同时二人还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相关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小倩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当无效。

法院认为,小萌虽抗辩其不知道小陈已婚,但结合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中陈述,二人之间的相关交往行为已超出正常男女关系的范畴,部分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故小倩有权向小萌起诉返还相关赠与款项。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小萌返还小倩24万元

【法官说法】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案承办法官吴云霞介绍,若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一方面相关赠与行为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另一方面该行为亦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有权主张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同意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否则另一方有权宣告该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本案中,小陈在未经小倩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小萌,并与小萌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小倩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故小倩有权请求小萌返还相关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关于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吴云霞指出,本条明确了除接受赠与行为的第三者负有返还义务外,在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情形时,网络直播平台亦有返还打赏款项的义务。这一规定能够促进网络直播平台加强对直播的规范与管理,防止博主为获取关注、博取眼球、吸引流量等作出违反公序良俗的直播内容,保持网络环境的风清气正,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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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大个鹅

法律顾问: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