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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安局发出了

关于印发

《江门市公安局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局

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及相关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走私冻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制定了《江门市公安局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公安局

2024年4月16日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举报走私冻品线索的奖励标准为:

(一)一次查获10吨(含)以下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

(二)一次查获10吨以上30吨(含)以下的,给予2万元以下奖励;

(三)一次查获30吨以上60吨(含)以下的,给予3万元以下奖励;

(四)一次查获6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五)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给予8万元以下奖励;

(六)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给予10万元以下奖励;

(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2000吨(含)以下的,给予10万至20万元(含)奖励;

(八)一次查获2000吨以上的,给予20万至50万元(含)奖励。

第七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奖励标准为:

(一)一次查获10吨(含)以下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

(二)一次查获10吨以上30吨(含)以下的,给予2万元以下奖励;

(三)一次查获30吨以上60吨(含)以下的,给予3万元以下奖励;

(四)一次查获6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五)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给予8万元以下奖励;

(六)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给予10万元以下奖励;

(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且案情特别重大的,给予20万元以下奖励。

第八条 举报用于走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线索的奖励标准为:

(一)摩托艇1.马力1000匹(含)以上的每艇奖励2万元;2.马力在400匹(含)以上1000匹以下的每艇奖励1万元;3.马力在400匹以下的每艇奖励5000元;4.马力在400匹以下但最高航速在40节以上(含40节)的每艇奖励5000元。

(二)其他船舶1.50吨(含)以上的每艘奖励3万元;2.50吨以下10吨(含)以上的每艘奖励1万元;3.10吨以下的每艘奖励5000元。

第九条 举报用于走私的车辆线索的奖励标准为:

(一)10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1万元

(二)10吨以下5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5000元

(三)5吨以下2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2000元

(四)2吨以下0.5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元

(五)0.5吨以下的每辆奖励500元

第十条 举报与走私人员通谋、为走私船舶提供加油服务或者修造服务的油站、油船、油车和修(造)船厂线索,查实后予以查封(扣)的,每艘(间)奖励2万元、每车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举报用于储存走私货物(物品)的仓库线索,查实后予以查封(扣)的,每个奖励5000元。

重要提醒

第十七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奖励金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经冒领、骗取的奖励金,由发放奖励金的公安机关追回。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否则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江门市公安局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完整如下:

江门市公安局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走私及相关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举报走私冻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走私非涉税货物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的,按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积极主动协助查处举报线索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举报途径和方式包括:(一)报警电话110举报;(二)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现场举报;(三)信函举报(地址:江门市胜利北路17号江门市公安局打击走私支队);(四)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和方式。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处理程序及奖励标准等。

第四条 举报线索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本辖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部门掌握,或者虽掌握部分内容,但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更为具体详实。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举报人为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与履行反走私职责相关的公职人员、工作人员;(二)举报(检举)内容为自己实施或者参与的走私活动;(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走私冻品线索的奖励标准为:(一)一次查获10吨(含)以下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二)一次查获10吨以上30吨(含)以下的,给予2万元以下奖励;(三)一次查获30吨以上60吨(含)以下的,给予3万元以下奖励;(四)一次查获6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五)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给予8万元以下奖励;(六)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给予10万元以下奖励;(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2000吨(含)以下的,给予10万至20万元(含)奖励;(八)一次查获2000吨以上的,给予20万至50万元(含)奖励。

第七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奖励标准为:(一)一次查获10吨(含)以下的,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二)一次查获10吨以上30吨(含)以下的,给予2万元以下奖励;(三)一次查获30吨以上60吨(含)以下的,给予3万元以下奖励;(四)一次查获60吨以上100吨(含)以下的,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五)一次查获100吨以上300吨(含)以下的,给予8万元以下奖励;(六)一次查获3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给予10万元以下奖励;(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且案情特别重大的,给予20万元以下奖励。

第八条 举报用于走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线索的奖励标准为:(一)摩托艇1.马力1000匹(含)以上的每艇奖励2万元;2.马力在400匹(含)以上1000匹以下的每艇奖励1万元;3.马力在400匹以下的每艇奖励5000元;4.马力在400匹以下但最高航速在40节以上(含40节)的每艇奖励5000元。(二)其他船舶1.50吨(含)以上的每艘奖励3万元;2.50吨以下10吨(含)以上的每艘奖励1万元;3.10吨以下的每艘奖励5000元。

第九条 举报用于走私的车辆线索的奖励标准为:(一)10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1万元;(二)10吨以下5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5000元;(三)5吨以下2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2000元;(四)2吨以下0.5吨(含)以上的每辆奖励1000元;(五)0.5吨以下的每辆奖励500元。

第十条 举报与走私人员通谋、为走私船舶提供加油服务或者修造服务的油站、油船、油车和修(造)船厂线索,查实后予以查封(扣)的,每艘(间)奖励2万元、每车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举报用于储存走私货物(物品)的仓库线索,查实后予以查封(扣)的,每个奖励50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中两种(含)以上情形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以外的其它非涉税走私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仅提供走私违法线索,不直接协助侦破,每起案件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二)提供走私违法线索和间接证据,并协助查处工作,每起案件给予10万元以下奖励;(三)提供走私违法线索和直接证据,并协助查处工作,每起案件给予20万元以下奖励。

第十四条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别就同一案件的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就同一案件的不同线索举报的,奖励金按照举报人贡献大小分别奖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就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举报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详且无法核实或确定举报人身份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的匿名举报线索,在案件处理完结后公安机关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金应按照以下程序发放:(一)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受理举报线索的公安机关应自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二)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逾期未办理领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三)公安机关自举报人办理领取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身份,自核实无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奖励金。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奖励金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经冒领、骗取的奖励金,由发放奖励金的公安机关追回。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否则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奖励金额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由江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由江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汇声汇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