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交警

2024年04月13日17时37分许,宋某明驾驶号牌为HH4961*的重型半挂货车沿省道25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十字交叉路口时,与沿国道208线由北向南行驶,柳某明驾驶,乘有柳某的晋HF953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柳某明受伤,乘车人柳某未系安全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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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故中:

宋某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的一方先行。”之规定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柳某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应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柳某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