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套牌车盗窃

跑外地躲风头掩耳目

自以为“天衣无缝”

却不知

遇上了“火眼金睛”的邹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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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邹平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自家储藏室内酒水被盗。接警后,刑侦大队办案民警迅速带队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同时调取案发周边大量监控视频,发现几名男子由车库进入储藏室,将物品搬运到外面停留等候的汽车内后,驾车驶离邹平。由于嫌疑人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车辆且为套牌车,案件一时进展缓慢,办案民警没有轻易放弃,继续扩大侦查范围全面摸排线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4月15日,刑侦大队视侦中心视频研判发现,此可疑套牌车辆再次出现在邹平。民警立即对此循线追踪、分析研判,迅速锁定该团伙落脚点,刑侦大队联合西董派出所火速出击对该团伙实施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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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办案民警的迅速锁定线索,精准实施抓铺,该团伙包括在外地期间盗窃的酒水还未来得及销赃,经初步清点,被盗酒水总价值40余万元。

到案后,该团伙如实交代了盗窃事实。该团伙为躲避侦查作案后立即逃至外地,期间先后流窜临沂、青岛等地作案多起。本想着时间已久,风头已过,殊不知,刚进邹平辖区,就被民警的“火眼金睛”给盯上了,猖獗气焰也随之消失!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小知识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生财需有道,伸手必被抓

邹平公安在此正告犯罪分子

靠“歪门邪道”发财

将毁掉自己的未来

切莫以身试法

◆本文来源:平安邹平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