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会对劳动者的学历、专业、资格证书或者从业经历等提出要求,劳动者求职时应提供相应资料加以证明。那么劳动者提供的学习信息经历存在瑕疵,用人单位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便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若此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有权索要两倍工资差额?近日,江南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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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某教育咨询公司在网络发布了一则招聘美术主管的公告,要求为本科学历及相关的美术教育经历。应聘者张某到公司应聘,自称有本科学历,从事美术教育多年,曾在众多省市教学和交流,在全国美术类比赛获金奖并具备丰富带班经验。8月24日,张某入职该公司。入职后,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4月11日,张某提出离职,并于当月25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公司支付张某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4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891.5元;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8月24日至2021年9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将张某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张某在入职时仅为高中学历,并不是张某自称的本科学历。其学籍卡还显示,张某2013年至2015年、2017年至2019年仅从事行政相关工作,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合入职时和原告自称的2013年至2015年、2017年至2019年一直从事美术教育相关工作。且在多次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学历、履历证明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一直未予以回应,故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被告并不具备岗位相应的职业能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使成立劳动关系,被告的行为也构成欺诈,导致劳动关系无效,因此不具有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权及正当性。

被告张某则辩称,自己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尽管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已然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在与公司通过微信洽谈入职事宜时,公司并未提到需要相关美术专业本科的要求,只是要求擅长美术以及有相关的教学经历。此外,被告表示,自己在《入职申请表》中已写明接受教育时间为2019-2024,公司对于其还在学校就读的状态是知情的;自己确实曾在美术机构就职,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只是与简历的工作时间有出入,因此不属于欺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接受的系非全日制函授教育,且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原告按月给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按照原告安排的课程及教学时间进行授课并接受原告的考勤登记,可见被告在工作中受到了原告的劳动管理,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履历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欺诈的主张,被告陈述已经告知原告其真实学历是函授本科学历尚未毕业,且提交了案外人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印证了被告曾就职于美术画室。原告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聘的职位要求相应的学历及工作经历,也未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提供了虚假学历及工作经历。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具有相应的美术教育工作经历,其工作时间的出入,并不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综上,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而导致劳动关系无效,不予采纳。被告与原告自2021年8月24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原告向被告支付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4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891.5元。一审宣判后,原告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周丽君

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确保员工在入职后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应在招聘环节明确应聘职位的要求,在书面文件中明确设定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的录用条件,做好风险防范,为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保留证据。此外,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并要求应聘者签署保证身份等资料真实性的文件,以降低企业风险。

撰稿:周丽君 叶婧涵

编辑:叶婧涵

校对:黄爱纯

审核: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