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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在2024年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活动现场,中共漳州市委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3年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龙文法院审理被告人游某、曾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漳州市2023年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已开展及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措与成效

1、我院与长泰区法院、漳州市龙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5日共同签订《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诉前委派调解衔接机制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龙文辖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行政调解+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机制,密切工作衔接机制和沟通联系机制,并成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中心。同时,我院与长泰区法院签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将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前协调、信息共享等方面达成协议,合力共进。

2、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中心成立以来,我院与长泰区法院、漳州市龙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9日联合开展跨区域线上远程协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1件,并协助漳州市龙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法院完成司法确认程序。2024年2月28日下午,龙文法院与漳州市龙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9日联合开展跨区域线上远程协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5件。

典型刑事案例

被告人游某锦、游某洋、曾某成、林某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人游某锦到外地学习以低价基酒调制灌装成马爹利X0、马爹利蓝带、马爹利名仕、轩尼诗X0、轩尼诗VSOP、麦卡伦蓝钻12年等高档洋酒的技术,成品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同年11月开始,被告人游某锦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通过淘宝网店“星某贸易商行”出售,在漳州市龙文区闽南水乡发货,至2023年2月25日,淘宝网店“星某贸易商行”成功交易金额合计95581.92元。2023年2月开始,被告人游某锦伙同被告人游某洋,先后通过淘宝网店“可某商贸”和“谷某商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高档洋酒成品,由被告人游某洋担任淘宝网店的客服。同年4月,被告人游某锦、游某洋伙同被告人曾某成在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平等村某民房内设立制假窝点,由被告人游某锦提供原材料,被告人游某洋、曾某成负责现场生产,把低价基酒调制灌装成假冒注册商标的高档洋酒,成品转移到漳州市龙文区联发君领首府某室等处,后通过淘宝网店“可某商贸”和“谷某商贸”等出售。至同年4月23日,淘宝网店“可某商贸”和“谷某商贸”成功交易金额合计151758.02元。2023年3月,被告人游某锦、游某洋、林某生共同在漳州市龙文区悦珑庄小区某室设立制假窝点,由被告人游某锦提供原材料,被告人林某生负责现场生产和担任淘宝网店的客服,被告人游某洋担任淘宝网店的客服,把低价基酒调制灌装成假冒注册商标的高档洋酒,通过淘宝网店“某盛进出口贸易”和“某酒进出口贸易商行”出售。至同年5月9日,“某盛进出品商行”和“某酒进出口贸易商行”成功交易金额合计46269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游某锦、游某洋、曾某成、林某生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游某锦、游某洋、曾某成、林某生连带承担销毁扣押假酒所需费用2304元;2、请求判令被告游某锦、游某洋、曾某成、林某生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处理结果】

一、被告人游某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游某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曾某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林某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林某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扣押在案的假酒、加工器械、原料基酒、标识、包装物等侵权产品以及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六、被告人游某锦、游某洋、曾某成、林某生应连带承担销毁扣押假酒的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千三百零四元。

七、责令被告人游某锦、游某洋、曾某成、林某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被告人游某锦、游某洋、曾某成、林某生把低价基酒调制灌装成假冒注册商标的高档洋酒并进行销售,不止侵犯注册商品的知识产权,而且侵害不特定公民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通过司法手段维护了不特定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判处被告人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以公益诉讼方式拓宽了法律的全方位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龙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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