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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5日),中国政府网刊发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答复网民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监管等政策,激发民营企业活力”的建议,回应了“出台个人破产法”等建议。

据川商传媒记者了解,继深圳之后,成都中院于2022年2月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规定清偿期限不超过五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关于个人破产问题,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对个人破产是否入法、入法的现实需要和积极作用、时机是否合适、支撑条件是否具备等问题开展研究论证。

该网民在留言中表示:“当前民营企业就业经营困难,订单减少,资金压力加大,创新内生动力不足。建议:1、在法律层面完善连带责任担保制度,强化银行对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民营企业家子女如果未参与企业经营、没有在企业获益,银行放贷时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反之企业家子女就需要承担责任。2、出台个人破产法,为诚信债务人提供经济再生的机会。”

对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回复称,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202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从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等方面提出25条举措。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严格落实通知要求,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针对网民反映的企业家子女连带责任担保现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经调研了解,从银行信贷管理角度看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包括大力提升社会整体诚信水平、民营企业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和规范财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改进信贷和风控技术等。

关于个人破产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称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对个人破产是否入法、入法的现实需要和积极作用、时机是否合适、支撑条件是否具备等问题开展研究论证。

成都此前曾印发“个人破产”操作指引

据川商传媒记者观察,此前,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进行了先行先试。2021年3月1日,全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
2021年11月,深圳中院裁定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债务人梁某某因投资创业失败面临债务困境,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个人和配偶的收入来尽可能地偿还所负债务,避免了被债权人频频追索之讼累甚至是被各种形式逼债之痛苦。
继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破冰”后,有城市相继开始探索。据川商传媒此前报道,2022年2月,成都中院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下文称《操作指引》)的通知,因企业破产、个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申请减本免息后分5年逐步清偿。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债务清理计划》执行完毕后,纳入程序内未受偿的债务无需再还。

川商传媒记者注意到,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工商联副主席、四川天府新区商会会长、四川启阳集团董事长王麒曾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相关建议。她提出,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构建严格的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严格的有限免责制度和债务调整制度。此外,她认为,若制定个人破产法时机尚不成熟情况,也可考虑在修订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先建立个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

据悉,2018年以来的历次全国两会,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制定个人破产法。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工信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文就市场退出机制改革提出要求,提出逐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已经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法律实践基础。

丨来源:综合中国政府网、红星新闻,川商传媒记者苏竹青报道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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