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因劳动者的离职导致公司项目结算延误而遭受损失,公司主张要求劳动者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案情回顾

四川某工程公司诉称程某为公司承包项目的商务人员,负责项目结算工作。在公司项目结算期间,程某不完成工作任务,蓄意离职,不给予公司寻找替代劳动者的合理时间,导致公司项目结算办理延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四川某工程公司诉请程某支付延误办理结算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延期回款利息损失83480元。

程某辩称其因公司未足额按时发放工资提出离职无主观过错,公司诉称的利息损失与其离职行为无因果关系,四川某工程公司案涉项目进度缓慢系因资金短缺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公司的诉请属于将自身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劳动者。

经审理查明:

四川某工程公司与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程某从事商务岗位,工作地点为某会所项目工程项目部,负责会所材料分包内部结算、会所及大区变更签证上报等工作。

2023年5月11日,某会所项目召开结算启动会,要求在2023年5月24日之前提交会所项目结算书。

2023年5月16日,程某向四川某工程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人决定从2023年5月17日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次日程某委托律师向四川某工程公司发送《律师函》,载明委托人已于2023年5月17日书面通知贵司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请贵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三日内安排人员与委托人进行工作交接,逾期视为贵司放弃履行交接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2023年5月19日,程某将工作期间所涉全部资料交由四川某工程公司指定员工。

法院审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认为,四川某工程公司所诉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延期回款的利息损失系自身经营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承担,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程某存在过错,本院对其要求程某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四川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表现,也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劳动者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劳动者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不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或受到不公正的评价。同时,劳动者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供稿丨民一庭张亚斐、王瑞涵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