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镇安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被告在法庭见证下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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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驾驶其汽车行驶至镇安县某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为维修车辆支付维修费20300元。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将上述修车款项支付完毕,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李某请求赔偿,因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原、被告到庭参与调解,被告李某到庭后表示自己不仅因为本起交通事故受伤,自己的车辆也被送去维修,由于后怕导致自己现在都不敢开车,现在还要赔偿如此大的金额自己心里难以接受。第一次调解无果而终。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有调解的可能,于是承办法官便再次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通知双方到庭调解。双方均到庭后,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一方面耐心向李某说明保险公司起诉的法律依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李某解读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进行讲解,引导双方从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各让一步。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我也想把这件事尽快处理了,小小的事情,还拖了这长时间,我也觉得没意思。”李某边向保险公司转账支付边说。

“感谢法官的不懈调解,也感谢对方的让步,这件事我们就到此为止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激动地说。

至此,本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得到实质化解。案件虽小,但承办法官秉持“小案不小办”原则,力争把调解挺在前面,耐心释法明理,从根本上化解了纠纷,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真正实现了“一起纠纷一次了”。

稿件:周立叶、夏万新 审核:程光文

签发:项力奎 编辑:王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