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危险作业罪的犯罪嫌疑人崔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交城检察院首次办理危险作业案件,也是交城检察院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和全县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

犯罪嫌疑人崔某为获取利益,在未取得相关安全作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任何安全设施设备、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被查封煤窑内非法采煤,进行私挖盗采。经审查认定,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有再次作案可能。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县域矿产资源秩序,为全县安全生产诉源治理提供坚强检察保障。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将安全生产领域尚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的生产作业行为存在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需要实际的危害结果。这一罪名的核心在于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减少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交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