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623字,阅读完毕约需26分钟

一、什么是二甲醚

很多人看到这个标题可能都有点懵,什么是二甲醚?为什么要在燃气中添加二甲醚?在燃气中添加了二甲醚有什么危害?会构成犯罪吗?

二甲醚是一种易燃气体,与液化石油气成分性质相近,也可以溶于液化石油气,由于其价格低于液化石油气,所以有一些经营燃气的不法分子就会想办法把二甲醚添加进燃气中,谋取不法利益。

但是,由于二甲醚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所以消费者在使用掺有二甲醚的液化气以后,非但造成燃气质量下降,而且会腐蚀燃气管道上的胶管,时间久了容易发生泄漏,导致发生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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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不法分子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偷偷地往液化气里掺加二甲醚,有记者实地采访,发现很多燃气站都往燃气中添加30%以上的二甲醚,最多的甚至达到70%,很多群众都已经能根据经验进行区分了:“火头大一些,颜色偏蓝的是纯气,颜色发黄的是混合气”。

二、燃气中掺杂二甲醚的法律责任

往燃气中掺杂二甲醚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甚至是涉嫌刑事犯罪的。

涉及的主要是以下两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般来说,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销售金额较高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两个罪名同时构成的话,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我们看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1、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19)鲁0830刑初562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摘要:

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经营的汶上县鲁杭液化气站未经许可多次购进二甲醚,并违规将二甲醚掺混到液化气中进行销售,被告人陈某、郭某在汶上县鲁杭液化气站从事液化气灌装工作,经常应客户的要求在销售的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经营燃气。2018年12月28日,刘某、陈某安排无灌装资格人员郭某进行液化气灌装工作,应陈某的要求将液化气和二甲醚掺混到液化气罐中销售给陈某。陈某于2018年12月29日将该罐液化气销售给汶上县开发区“东北老菜”饭店使用,当日13时40分许在使用过程中气罐发生爆炸起火,造成店内工作人员王某、刘某、殷某受伤,王某经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刘某损伤属重伤二级,殷某损伤属轻伤二级;财产损失价值共计80784元。经鉴定,发生爆炸的液化石油气不合格,二甲醚含量为62.9%;发生爆炸的钢瓶使用周期超过15年,已达报废标准;“东北老菜”饭店钢瓶爆裂原因为该钢瓶充装过量,同时钢瓶下封头壁厚减薄严重,瓶内介质温度升高后导致钢瓶下封头爆裂泄漏。

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郭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9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摘要:

被告单位荆门歆旺燃气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2011年10月20日、2013年2月25日向永安公司销售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杂二甲醚气体伪劣液化石油气18吨、51吨、40吨(共计109吨),销售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8800元、290700元、216000元(共计人民币625500元),当永安公司在销售这三批石油混合液化气的过程中,被靖州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检查,经湖南省燃气燃气具及能源产品质量检验授权站检测其二甲醚含量分别为28.6%、13.3%、27.3%。

被告单位荆门歆旺燃气有限公司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杜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单位荆门歆旺燃气有限公司违法所得财物人民币21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从上述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向燃气中添加二甲醚可以获取暴利,但也是十分危险的行为,容易造成爆炸事故,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做出严格限制,质量监督与刑事司法部门对这种不法行为也依法严厉打击。

三、对网络传言的判断

笔者之所以关注到这个问题,其实是因为网络上有一种说法,是说某燃气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利润暴增11倍,有可能是该气公司在燃气中私自添加了二甲醚。依据是很多用户反映家庭燃气火苗不像以前那么蓝,显示为红黄色,热值变低,还经常有人上门检查阀门安全等。

笔者对这种推测持开放式的态度,但是有几个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验证:

1、假如真的有这种情况的话,是否可以请第三方机构对燃气含量进行检测?

2、目前的违法利益主要集中在往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是因为液化石油气价格高于二甲醚价格,但是天然气价格却是比液化石油气价格要低,往其中添加二甲醚有没有利润空间?

3、即使不添加二甲醚,有没有可能添加其他价格更低的化工原料或者气体,以降低热值增加气压的方式获取不当利润?

当然,质量监督部门已经做了检查,燃气公司也做出声明,承认存在管理混乱等无心之失,但是没有发现燃气表质量、燃气质量、远程操控燃气表等问题,在没有新的有力证据出现之前,我们暂时还是先相信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吧。

四、结语

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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