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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樊荣强

前些时候,我写过一篇短文,评论周国平先生的《西方哲学史讲义》。我不同意周国平关于“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么一个绝对判断。

我更倾向于认为“人是感性的动物”。

今天读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其中讨论休谟人性论的章节,又让我更加坚信“人是感性的动物”。

顺便说一句:于海先生的《西方社会思想史》一书是一本常读常新的经典。

于海在书中写道:“休谟人性概念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激情绝对先于理性,本能绝对先于反思。人们常把苏格兰启蒙学者看成是情感主义者。这是一种误解。他们并不鼓吹人要受激情支配,而只是指出人们事实上受情感支配。”

这让我想起我在《元思维》一书中讲过的实然与应然的差别。正如休谟所遭遇的误解一样,他只是指出了一种实然,但别人却误解,他是在鼓吹一种应然。

不管应然还是实然,我所get到的重点是:激情绝对先于理性,本能绝对先于反思。人类的行为总是受情感的支配。从根本上来讲,人是一种感性的动物。

下边的观点都是从于海先生的书里抄来的,我完全表示赞同。

令人惊讶的是,如此重要而且正确的观点,休谟在200多年前就已经提出来,但今天依然还有无数的人并不了解和接受。

  1. 休谟认为,“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理性来解释,而应归结为人的情感的选择,这种情感的活动不依赖于理智的机能”,因此他认为“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在这个问题上佛格森走得更远,他怀疑把人类与动物相对立的观点。他说:“人的成就同任何动物的成就一样,是受自然的启发,是本能的产物,并受人类生活于其中的各种境况所指引的。”
  2. 理性的作用在于支持已作的决定,而不是作决定。它分析所发生的事情,但单是理性本身不足以产生任何行为,或是引起意志作用,或确定善恶的标准。“情感是一种原始的存在”,理性“除了服务和服从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
  3. 基于对理性作用的这样一种看法,休谟对社会起源于契约之说大加驳斥。他认为不能由人类的理性机能推出社会结合的事实,后者基于更基本的人性特质之上。对共同体生活的好处的意识是在后来才形成的。休谟认为,只有在人们仅为其自然倾向所驱使而无任何理智计算时,社会才是可能的。

休谟关于人性的观点,给我们说服别人带来了巨大的启发:诉请感性比诉诸理性更为重要,说直白一点就是,你要煽情而不是讲道理,因为“单是理性本身不足以引起任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