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复查结果的公示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现将2024年4月15日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复查结果予以公示。附:清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复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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