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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芦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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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2日22时许,游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TGG***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青羌南路时被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测,游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游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游某某曾于2023年09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芦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游某某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024年04月23日,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游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

芦山公安交警提示:酒后驾驶,已经让许多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可是那么多血的教训都没有让某些人学乖,“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是一句简单的宣传语,更是一条警戒线,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