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天心青园天城上和珺项目“12·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12月28日,天心区青园街道湘园社区天城上和珺在建项目(市管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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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分包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人员罔顾安全管理规定、肆意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单位和涉事项目:

建设单位: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程监理单位: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湖南青蓝四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湖南明旭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塔吊安拆单位:湖南创昌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天城上和珺项目(备案名为润屋紫悦华庭项目)

项目位置图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28日7时许,项目4#栋木工班工人邹X其、叶X文两人在4#栋南侧木工材料临时堆放处进行出屋面楼梯间支模材料的准备工作(该项目中间层均为标准层,使用定制铝模安装,不需要用钢管),根据现场施工进度两人在未报告班组长及项目部安全员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先将支模作业所需的1.5m钢管吊运至屋面。

二人将钢管堆垛好后,用吊带将钢管和盛装钢管的框架(使用钢管和扣件搭设的用于材料堆码的框架,根据项目制定的操作规程,吊运短钢管及其他散落的散装物品应统一使用吊盆)一起捆绑,随后找到刚进入工地上班的4#栋信号司索工(指挥)胡X斌,要求其指挥吊运。

邹X其、叶X文二人将吊带一头连接至塔吊吊钩后,胡X斌在未请示安全员与班组长的情况下直接指挥塔吊司机胡X文起吊。钢管吊运高度至4m左右时,胡X斌发现吊带未捆绑平衡,吊运的钢管存在倾斜情况,其立即指挥胡X文将吊运的钢管放回地面,并要求木工邹X其重新对吊带进行调整。调整后,胡X斌指挥胡X文重新起吊,同时要求邹X其、叶X文二人撤离至安全区域。邹X其、叶X文二人因需准备下一次吊运,故仅离开吊装起始点约三到四米。

吊运的钢管在起吊上升过程中状态平稳,7时25分许,吊物高度至80米时,因吊臂转动产生振动,造成堆码钢管的框架扣件出现松动脱落,框架变形导致盛装的四十余根钢管倾泻而出,砸落地面并反弹,砸中落物中心点附近逗留的邹X其、叶X文二人,造成邹X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叶X文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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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吊物形态
事发现场照片
事发现场照片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作业人员吊装易散落的短钢管未按照项目部规定使用专用吊具(如下图),吊装过程中的震动导致盛装钢管的钢制框架扣件松动致使框架变形,吊物重心改变导致框架内盛装的四十余根钢管从近24楼屋面高度散落,砸落在地反弹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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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项目小件易散落物品专用吊具图
事发时所用扣件资料图

2.木工邹X其、叶X文二人在现场指挥人员(塔吊信号司索工)发出明确撤离指令的情况下仍逗留起重作业危险区域,且二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帽(未系住下颚带,事发后安全帽掉落一旁)。

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据调查,涉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湖南明旭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及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安全管理架构混乱。湖南明旭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明(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清,且企业未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忽视工人管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于企业名下签订劳务合同的工人仅要求班组长对工人进行培训,将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对用人单位一交了之。

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时,作业面现场仅两名木工及一名塔吊指挥(兼任司索工与信号工),涉事司索信号工胡文斌在明知项目部有关起重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未向班组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作业,未要求作业人员使用专门的吊具作业,对于作业人员不听指挥违规逗留的行为未严加劝阻,纵容违规作业。

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由企业进行处理的人员:天城上和珺项目4#栋塔吊司索信号工胡X斌、天城上和珺项目木工班工人叶X文

2.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湖南明旭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青蓝四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3.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湖南青蓝四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天城上和珺项目部安全员张X春、湖南明旭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向X、湖南青蓝四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天城上和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肖X军、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城上和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刘X华

来源:天心区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