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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故意杀人犯赵峰,男,汉族,2002年7月17日出生,河南省濮阳市人。

2021年8月,罪犯赵峰与有夫之妇王某在浙江省温州市务工期间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赵峰因王某流产等感情纠葛对王某心怀怨恨,产生杀死王某之子蔡某某(被害人,殁年3岁)以报复王某之念。

2022年8月17日19时许,王某带蔡某某约赵峰至温州市龙湾区滨海立体公园一家面馆吃饭。

饭后,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载赵峰、蔡某某回家。

19时55分许,王某骑行至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八路826号附近的非机动车道时,赵峰拿出随身携带的双刃尖刀,直接朝坐在王某身前的蔡某某胸口捅刺一刀。王某随即抱蔡某某下车,赵峰紧跟下车,又朝蔡某某腹部捅刺一刀,致蔡某某急性大出血死亡。随后,赵峰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罪犯赵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4年4月9日将罪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来源:温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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