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一主题

·依法维护妇儿权益典型案例·

前言/QIANYAN

为营造更浓厚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治氛围,恩施市妇联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事例的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八

朱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分手后持续骚扰,行为禁令显威力)

基本案情

朱某(女)与范某(男)原系恋爱关系,2022年7月分手。分手后的数月里,范某多次通过微信持续性的辱骂、威胁、骚扰朱某及朱某母亲,频繁通过转账一元并附言的方式联系朱某,期间向朱某巨额转账,并以此为由提起赠与合同纠纷又撤诉,经常至朱某租住房屋蹲点且双方存在肢体冲突,朱某及其母亲多次、多处报警。2023年5月,朱某被诊断出存在明显焦虑症状及重度抑郁倾向。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朱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范某对其及其近亲属实施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件办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范某在与朱某终止恋爱关系后,采用多种方式辱骂、纠缠、骚扰朱某,侵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已严重影响了朱某的正常生活,致其存在现实危险,故法院对朱某的申请予以支持,依法裁定:禁止范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朱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恋爱分手后,一方威胁、跟踪、暴露对方隐私等情形并不少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故对于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受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进一步举证存在“共同生活”情形,这在现实中往往比较困难。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直接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遭受了多渠道、多类型的骚扰,其人身安全、精神状况已经遭受到现实危险。法院根据新法规定,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审理过程中的释法说理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护令,双管齐下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引导、制约,充分保护了女性的人身安全和私人生活安宁。

编辑 | 易 珊

审核 | 涂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