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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依照《刑法》第 291条之一规定,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和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 3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该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引起公众极度恐慌,造成的人员践踏受伤,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较大区域等因素。

根据前述解释第4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1条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9号指导案例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指出,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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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本罪想象竞合的处罚。

根据《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10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