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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网上有篇《我再说一遍,强制按指印是违法的!》挺火的,许多朋友把文章转发给我,文章的观点我是认同的。

我一起认为现在动不动就让捺指印,搞得一手红,确实是有点侮辱人的味道。

我写个自己经历的事,今后我也将陆续写一点生活中的记录,因为我怕时间长忘记了。

2021年,在某公安分局,开一个重大治安处罚听证会。

过程还是不错的,不用说处罚机关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都有问题,就是处罚依据的法律名称都适用错误,用了一部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法规,以至于连听证主持人都忍不住了,“当时审批时我让你们把法律名称改过来,你们怎么还不改”。

这个案件通过听证,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大幅度减轻,但没有完全撤销,就是这样当事人已经非常满意了,对律师工作表示非常感谢,说来我还想有乘胜追击的想法,但当事人认为能和公安打到这种程度已经很不错了,于是最终以我方当事人半胜了结。

我们作为律师,当然以当事人权益为最终判断,我们只有建议权,当事人享有最终决定权。

这个案件的听证结束后,当事人签笔录,需要签字,捺指印。

我说,这又不是询问笔录,不过是听证笔录,其实当事人不是必然捺指印的。

警官没理我,我也没有多说。

轮到我签字了,我签了名字和日期。警官说,王律师,麻烦您捺个指印。

我说,王律师是不能,也不需要捺指印的。

没想到,对方竟然来了脾气,你们律师难道有治外法权,为什么可以不捺指印?

既然说到这里,那我就不客气了,“警察叔叔,你今天就是在这里把我行政拘留了,我也不会捺这个指印的”。

于是,事情就僵到了这里。

我当然有依据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拒绝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那个警官太年轻了,说听证申请人可以签名,又没说律师。

我笑了,真是不可理喻,难道说律师比听证申请人权利还少吗?

为了和这位公安大学毕业的警官论理,我又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二百九十三条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前两款所列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都不需要律师甚至被告人捺手印,何况一个治安案件?

过了一会儿,进来一个领导,问明了情况,说“还是打个电话问问市局法制室吧?

于是,我就最终没有捺指印。

2024年4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