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看了

合同也签了

结果自己买的根本不是当初看好的?

“我看的房子有进户门,四室二厅三卫,客厅外还有露台和大树,而过户给我的是三室两厅两卫,既无进户门,客厅外也没有露台。”

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重大误解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促成该案案结事了。

事情还要从2023年8月说起,被告许某与被告南充某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添加微信,委托被告南充某中介公司进行卖房并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发送给陈某,不动产权证上载明房屋坐落于嘉陵区某小区二区A号。后陈某根据许某描述,到该小区一区A号房屋制作了广告视频并在抖音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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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刷抖音看到这则称房屋有四室二厅三卫、客厅外有露台的推销广告,十分感兴趣,于是添加了某中介公司陈某的微信。之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何某到该小区一区实地察看了广告上的房屋。

2023年10月23日,原告何某与被告许某、顾某、陈某等七人建立了“某小区二区A号后续群”,双方对买卖房屋具体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并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7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许某、顾某所有的某商品房小区二区A号130余平方米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何某通过贷款和现金的方式共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万元。

2023年11月7日,被告许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准备装修时,问题却出现了。

“你买的是二区A号房,一区A号的产权都还没拿到呢!”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告知原告。经原告与被告中介公司核实后,确认已办理产权的房屋与中介公司介绍的房屋并不是同一处。

“合同都签了,户都过了,我当初要卖的就是二区的房子,责任又不在我,我不同意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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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顾某二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已过户,不同意退房,无奈,原告向嘉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何某与被告许某、顾某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判令被告许某、顾某、某中介公司共同返还原告购房款70余万元及利息,另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购买房屋的税费、按揭款利息等损失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同时,三被告对上述费用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某中介公司宣传和带原告何某实地察看的房屋,与原告实际购买的房屋明显不同,原告存在重大误解,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撤销合同。

为促进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质化解,尽快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急难愁盼,承办法官王勇决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在积极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王勇先后五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分别询问双方对案件的看法,找准症结所在,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法官成功解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原被告双方都各自退让一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撤销原告何某与被告许某、顾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原告何某协助变更房产登记到被告许某、顾某名下;许某、顾某退还何某60余万元购房款;被告中介公司赔偿原告4万元(包含1万元中介费);原告何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自愿负担诉讼费。

目前,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

房屋大事关系民生,本案承办法官在调解中循序渐进,从情、理、法多维度深入沟通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让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氛围。

来源: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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