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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检察院

福建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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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三明市明溪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及网络侵犯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著作权侵权案,该案被列为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同时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今天的《检察故事》就来讲讲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案情回顾

柯某从QQ群里了解到,有人创建个人网站和App并上传盗版电影、电视剧吸引网民观看,待网站浏览量增多后通过承接广告的方式赚钱。计算机专业出身的柯某立刻感觉找到了一种低成本、高回报的生财之道,于是效仿此法从中牟利。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期间,柯某某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火车采集器”爬虫软件,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各视频网站采集5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并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网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同时,通过投放开屏广告,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2022年5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接到权利人报案,立案后以柯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该案移送明溪县公安局侦查。同年6月1日,公安机关对柯某取保候审。案发后柯某悔不当初,以为在个人网站及App上发布盗版影视作品就是赚点广告费,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没想到会被定罪判刑。

检察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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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到案后,明溪县检察院受公安机关邀请,按照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依法提前介入。在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报案的权利人被侵权的影视作品在柯某运营的网站及App上公安机关认定的相关证据不够充分。同时还发现,柯某为逃避打击,使用其近亲属的多个网络支付账户收取广告费用。这些账户除了收取广告费用外,还存在与案件无关的收入,于是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通过汇总服务器内存储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剔除重复项,结合鉴定意见,最终认定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为5万余部。通过逐笔核对交易记录资金的明细,认定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追赃挽损难等诸多挑战。办案检察官围绕如何确定侵权作品数量提出了引导侦查取证意见:从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脑、硬盘及租用的服务器里提取其非法存储的侵权影视作品的电子数据,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里的聊天记录、收取广告费用的交易记录等明细,进一步查明侵权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庭审现场

最终,公安机关认定侵权影视作品数量为5.76万部。2023年2月15日,公安机关以柯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明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1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柯某予以逮捕。4月4日,明溪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柯某提起公诉。4月20日,法院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近年来,明溪县检察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成立明溪县检察院“归化新智创”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大力推进专业化建设,集中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严厉打击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犯著作权行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更促进了版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与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细化11个具体举措,构建知识产权工作合力,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机制保障,不断促进文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新的法治表达,著作权既是文化产业的灵魂,也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助推器。互联网时代,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向网络蔓延,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呈现出各环节深度分散隐匿、跨区域性明显等特点,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文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 源│福建新闻广播

编 辑&初 审│黄 也

审 核│高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