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由该院提起公诉的马某甲贩卖毒品、洗钱一案已获法院判决,这是青海省判决的首例“贩毒+洗钱”案件。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长期在西宁市通过马某甲联系毒品卖家后将毒品交给马某乙,马某乙驾驶摩托车将毒品送至指定地点藏匿的“埋雷”方式贩卖毒品。

马某甲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找到牛某(另案处理)为其办理银行卡、收款码,申请网络账号并每月支付报酬后使用。马某甲在贩卖毒品时和购毒人员通过上述网络账号联系,用关联收款码收取毒资,将累计毒资不定期提现到银行卡后取现使用。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仔细审查马某甲贩卖毒品所用网络账户及银行账单,梳理资金进项及数额,核查出近一年期间马某甲在西宁市范围内给8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共1400余次,收取毒资共57万余元,通过资金数额计算贩卖毒品克数,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意见作出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一审数罪并罚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马某乙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检察官表示,以往零星毒品犯罪往往仅能以现场查获的毒品克数定罪量刑,对于查获之前的贩卖行为难以认定。在办理该案中,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调查取证,通过分析账单,对于本案被告人前期未查获毒品实物的多次贩卖行为进行补充认定,准确认定贩毒、洗钱事实,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加强沟通,切实增强了反洗钱工作合力,有力提升了打击“埋雷”式零星贩毒及洗钱犯罪的震慑效果。

【来源: 青海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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