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早已是全社会的共识

而交警蜀黍也强调过很多次

对于酒驾 醉驾

严查!严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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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4月17日晚,吉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一中队组织警力在辖区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时,现场查获一辆灰色起亚越野车,经对驾驶人贺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40mg/100ml。然而,经进一步调查核实,驾驶人贺某还涉嫌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二项交通违法行为。

“我以前有驾驶证C1证,三年前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也被注销驾驶证。不过现在正在重新报名考试……”面对民警的询问,驾驶人贺某交待了无证驾驶的原因。

“那你是否知道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知道,因为有伴,大家喝了酒,我就跟着一起喝了一点,平时都很少开车,以为偶尔次把也不至于被交警查车,所以就喝酒开车了!”贺某的回答让民警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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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当晚17时26分左右,贺某驾驶起亚越野车行驶途中在一餐馆用餐时,看着同伴都喝了酒,自己感觉有伴了,于是也跟着喝了酒。心想晚上交警不一定会上路检查,喝点酒开车不碍事,无证的事更是压根没放在心上。哪料侥幸心理害了自己,当晚20时40分许,贺某驾驶小车途经曙光路时,被交警逮了个正着。

最终,民警依法对贺某“无证+酒驾”两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二

4月14日8时许,吉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二中队执勤交警在辖区开展二、三轮车违法行为整治工作时,一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男子身上散发出一股浓浓的酒味,执勤交警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据了解,该男子称昨晚在朋友家中喝酒,自认为睡一觉醒来酒也醒了,第二天上午便驾驶摩托车出门,没想到还是因酒驾被查。

执勤交警依法对其进行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何避免“隔夜酒驾”?

我们有时候会发现,一些司机前一晚喝完酒,第二天醒来后会继续开车,殊不知,往往是“人醒了,酒还没醒”!

这是因为每个人年龄、体质、解酒能力存在差异,不同的人体内酒精消散所需的时间不一样。

酒精浓度值越高,需要身体代谢的时间就越长。不能因为是前一天喝的酒,就感觉自己没事了,酒醒了。因此前一天晚上饮酒过多或饮酒时间较晚,不建议第二天白天驾驶车辆。

为了您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

“酒后驾驶”这条红线

一次也不能触碰!

请广大驾驶人

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拒绝酒驾醉驾

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吉安县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