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的李先生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近期因资金紧张,个人又有征信不良记录,无法在银行办理贷款,急着四处想办法。

偶然的一天,李先生在网上结识了一位“网贷客服”,对方称只要提供公司的对公账户和U盾帮忙刷流水,就可以向李先生放贷60万元。一番交流后,双方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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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对方发来一份《企业信用贷款办理协议》,李先生为规避自己的责任,要求对方在合同上添加一条免责条款,即对方若将自己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用于非法转钱、洗钱,所产生的后果与自己无关。对方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

次日,李先生通过快递将自己的U盾、会计的U盾、公司营业执照(上面有对公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合同等邮寄给了对方。对方验资成功后,开始用李先生公司的对公账户进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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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李先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李先生名下公司的对公账户被用于转移诈骗赃款440万余元,他这才明白,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并不能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

警方提醒,通过“刷流水”“激活信用卡”办理贷款,是“两卡”犯罪的常见借口,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更不要因一时贪念将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及其他重要信息出租、出借或出售他人使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自:天全警方